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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条法司原副处长腐败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0.08.0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贸易法律处原副处长荣民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荣民认为量刑过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记者8月5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作出了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

七宗罪一审被判十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荣民涉及7项犯罪事实,共骗取公共财产人民币3万余元,收受贿赂人民币56万余元。2008年11月29日,在监察部驻商务部监察局对其贪污问题进行核查时,荣民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

  在其受贿款中,最大一笔来自黑龙江省内一家贸易公司。2006年底,该省饶河县经济贸易开发有限公司向商务部申请纺织品配额,荣民利用担任条法司贸易法律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出具了有利于该公司的意见,于2007年5月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31.5万元。

  随后,2007年10月,荣民利用担任贸易法律处副处长等职务便利,请托上海商务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北京阿尔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审批提供帮助,2008年1月收受该公司经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1万元。

  此前,荣民还有两次受贿经历。2004年8月,荣民利用担任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二等秘书的职务便利,为浙江汇信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打听该公司申请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品牌展位一事的进展情况,于2005年8月收取该公司副总经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万元;2006年4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就兵团下属企业新疆亚鑫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出口焦炭业务涉及法规事项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请示。荣民利用在贸易法律处工作、参与处理该事务的职务便利,出具了有利于新疆亚鑫公司的意见,并于事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

  荣民涉及的犯罪事实还包括:利用虚假报销手段骗取公共财产人民币3万余元;接受新疆亚鑫公司支付的旅游费用人民币1.3万余元;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审批事项打探消息,收受该公司给予的2部手机。

  综上事实,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荣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法院详解二审维持原判缘由

  一审宣判后,荣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收受饶河经济贸易开发公司的31.5万元、北京阿尔法咨询公司的11万元等款项,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受贿。而且,他认为自己贪污主动坦白,应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有自首情节,应在三年以下量刑,总之,法院应决定执行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荣民所提其收受饶河经济贸易开发公司的31.5万元、北京阿尔法咨询公司的11万元等款项不为受贿的上诉理由,经查,荣民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打探情况,或者直接参与请托事项的办理,或者利用其的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它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荣民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荣民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对荣民量刑过重,没有考虑坦白因素,受贿罪有自首,应当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查认为,荣民所犯贪污罪系被群众举报后,纪检部门找其谈话,他才交代,不能认定为主动坦白。在被审查期间,荣民交代了有关部门不掌握的受贿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一审法院鉴于荣民的认罪态度及其没有退赃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无不当,对荣民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荣民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定罪以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驳回荣民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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