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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条法司原副处长腐败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0.08.0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荣民曾任商务部条法司法律处副处长 终审被判10年6个月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贸易法律处原副处长荣民(曾任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二等秘书)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荣民认为量刑过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作出了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

  荣民涉及7项犯罪事实,其中利用虚假报销手段骗取公共财产3万余元,收受贿赂56万余元。2008年11月,在监察部驻商务部监察局对其贪污问题进行核查时,荣民主动交代了他受贿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荣民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荣民上诉认为他收受饶河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北京阿尔法咨询公司的款项,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受贿。他还认为自己贪污主动坦白,应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有自首情节,应在3年以下量刑,法院应决定执行3年6个月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荣民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打探情况,或者直接参与请托事项的办理,或者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这些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坦白、自首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荣民所犯贪污罪是被群众举报后,纪检部门找他谈话,他才交代,不能认定为主动坦白。在被审查期间,荣民交代了有关部门不掌握的受贿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一审法院鉴于荣民的认罪态度及其没有退赃的情节,对其处罚并无不当。

  荣民主要案情

  1.受贿31.5万 这是荣民受贿款中最大一笔。2006年底,该省饶河县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向商务部申请纺织品配额,荣民利用担任条法司贸易法律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出具了有利于该公司的意见,于2007年5月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31.5万元。

  2.受贿11万 2007年10月,荣民利用担任贸易法律处副处长等职务便利,请托上海商务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北京阿尔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审批提供帮助,2008年1月收受该公司经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1万元。

  3.受贿7万2004年8月,荣民利用担任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二等秘书的职务便利,为浙江汇信进出口股份公司打听该公司申请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品牌展位一事的进展情况,于2005年8月收取该公司副总经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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