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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医院泄露患者隐私将受处分
 
发布时间:2010.08.0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本月(8月)起,患者凡接受重症监护(ICU)、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费用在千元以上项目等诊疗服务的,医院须事先告知患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日前,北京市卫生局转发了卫生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从本月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为保证患者的知情权,“高值”收费的诊疗项目应事先告知患者。除千元以上收费项目外,医疗单位须公布的信息还包括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等诊疗服务及收费标准;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等。

  同时,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要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

  此外,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采供血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还须向患者公布:执业许可证、人员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和身份标识;经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流程情况;提供的预约诊疗服务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等。

  另外,如果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故意泄露服务对象身份识别信息和个人隐私;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将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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