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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父母“养不教”将被撤销监护资格
 
发布时间:2010.08.0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记者今天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与之前相比,修订后的条例针对性更强,规范条款更为详细。条例规定,没有尽到责任的父母,也有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

对待孩子须遵循“七不准”

  条例在家庭保护一章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7类行为。这7类行为包括: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允许、强迫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非法务工、经商或者卖艺、乞讨;允许、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其订立婚约;歧视、虐待、伤害、遗弃女性未成年人、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其他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5类行为家长要“未雨绸缪”

  除了不得有“实施家庭暴力”等7类行为,条例还规定,当未成年人有吸烟、酗酒等5类行为时,家长要预防和制止,尽到做家长的责任与义务。

  这5类行为包括:吸烟、酗酒、旷课、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色情、暴力、邪教、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广播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携带管制刀具、辱骂他人、打架斗殴、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赌博、吸毒、卖淫嫖娼;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家长不尽责将被撤销监护资格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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