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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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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江西省综治办、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补充意见》,进一步明确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其中,企业每安置1名刑释解教人员且工作期限满一年,由政府补助1万元。
意见提出,村(居)委会从监所每接回1名刑释解教人员,财政部门根据接送路途远近按三类标准发放经费补助:从设区市内监管场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每人补助300元;从设区市外的省内监管场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每人补助500元;从省外监管场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每人补助1000元。
意见要求,对接回的刑释解教人员,6个月内未就业的,从出监所当月起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6个月后仍未就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将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纳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范围,由县级统筹安排就业技能培训,并落实有关培训补贴。
意见还明确,对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刑释解教人员,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托企业建立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解决其就业和生活安置问题,企业同工同酬发放劳动报酬。企业每安置一名此类刑释解教人员且工作期限满一年的,县级财政就补助该企业工作经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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