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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猫泉泉之死:呼唤出台动物保护法
 
发布时间:2010.08.1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7月22日,济南动物园从四川卧龙借展的大熊猫泉泉突然死亡,引起社会极大关注。7月26日,济南动物园公布:泉泉因大量吸入由附近防空洞排出的强烈刺激性气体导致呼吸衰竭死亡。随后,在防空洞进行烟熏消毒的杨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拘。

  7月29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观赏展演行为》的通知称,将在全国范围内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相关活动,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其中特别要求停止野生动物与观众零距离接触、虐待性表演、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不当行为。这意味着,今后像老虎钻火圈、狮子献艺等表演节目在马戏团可能看不到了,与野生动物合影从规范意义上讲也将成为过去时。

  动物保护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单单是政府主管部门的通知性文件是否足以规范亟待解决的动物保护问题?伤害动物、尤其是令人发指的虐待动物行为应受到何种惩罚?如何把握保护的限度才能真正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在对“谁应为泉泉的死负责”的讨论,以及对林业局通知的叫好或质疑的舆论中,我们仍需要对这些问题予以关注和思考。

罪名之争:立法欠缺仍为软肋

  在“泉泉”意外死亡事件中,公安机关对在防空洞进行烟熏消毒导致泉泉死亡的杨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拘。此定性引起法学专家的异议,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在博客中撰文认为此事属于意外事件而非犯罪,并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

  对于严重伤害动物的罪名认定之惑由来已久,早在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中,对于刘海洋罪名的认定就曾存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等四种意见,法院最终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量刑。

  从根本上讲,引发罪名之争的主要原因在于动物保护立法的欠缺。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动物福利法,但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尚在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因此在目前的立法体系中,与动物保护相关的条文很少,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余者散见于《森林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其中,《刑法》中与动物直接相关的条文仅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个罪名。这直接导致了在对严重伤害动物案件中,将动物视同财物或生产经营资料而套用其他罪名或者无罪名可套的状况。因此,如果不尽早出台《动物保护法》,尽管国家林业局在通知中明确指出对相关非法行为可以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也仍然在如何处理问题上存在法律障碍。

  值得肯定的是,在立法需要慎重论证并须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此次国家林业局的通知尽管只局限于野生动物观赏展演行为,不失为动物保护方面的进步,至少将使现实状况有所缓解。但这种通知性文件的层级和效力范围仍然有限。据了解,早在2003年,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总局就曾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野生动物园、动物园和马戏团,一律停止游客与野生动物个体直接接触的合影、喂食等活动,停止马戏团流动性表演,事实证明,其后的实际效果并不如愿。

反虐待动物:观念转变势在必行

  不论是刘海洋故意伤熊,还是济南相关人员过失致熊猫死亡,之所以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上,主要原因在于伤害对象的特殊性。但现实中,虐待普通动物的事件比比皆是,除了林业局通知叫停的有组织的“虐待性表演”外,个人虐待动物的行为常有发生,单就“虐猫”而言,除了2005年复旦研究生虐猫事件和2006年女子高跟鞋虐猫事件外,关于公园虐猫、连环虐猫等视频和新闻从未间断。对于这些行为,仅仅进行道德批判似乎并不足以减轻公众的痛恨情绪,也不足以给施虐者以足够的惩戒,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成为迫切需求。

  从世界各国立法情况看,最早的反虐待动物法律是英国的《马丁法令》,该法令于1822年通过,其使虐待动物本身成为一种犯罪。其他欧洲国家如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也在19世纪中期相继制定了反虐待动物的法律,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规制。

  据了解,我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也对此作出规定,如果伤害动物,将视情节处以不同金额罚款,如果虐待动物致死,将负一定的刑事责任。这种立法上的突破值得叫好和期待,但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观念层面的改变。

  从上文提及的罪名套用问题中可以看到,在我国,动物仍处于“没有生命的物”的地位,即使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也着重强调野生动物的“资源性”,把野生动物和人放在一种从属关系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也决定了人们未能从“对动物拥有绝对支配权”的观念中摆脱出来。这无疑是随意支配、虐待动物的观念性根源。

  因此,即使此次国家林业局对于动物虐待性表演的叫停将从源头上杜绝或至少减少此种表演的发生,未来的《动物保护法》也可能对虐待动物致死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但如对动物地位的观念不发生根本改变,虐待动物、尤其是商业性虐待动物仍将禁而不止。

双向保护:让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国家林业局通知发布后,与小动物合影应否被禁止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有反对声音认为,“一刀切”式的禁止将切断人与动物亲近的渠道。此种观点不无道理。但客观来讲,从现实层面看,禁止规定的出发点一方面在于杜绝强迫与动物拍照等不人道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游人免受动物伤害,因此,尽管有“武断”之嫌,但在目前对动物商业利用过度和动物伤人状况频出的情况下,这种规定应属无奈和择优之选。

  若从立法上衡量,此种规定涉及到动物保护的范围和程度问题,法律法规对什么行为应予提倡、什么行为应予禁止应该有合理的界定,比如“活吃猴脑”等残忍消费为何未见禁止。这也与人们对伤害动物的容忍程度以及对与动物和谐相处的需求有关,对此,我们也应对爱护动物、与动物亲近的方式予以重新思考,如果能从根本上平等地看待动物、人道地对待动物,那么人类与动物的和谐相处并不在于我们能否与动物合影或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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