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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台最严控烟条例在禁烟场所吸烟罚500元
 
发布时间:2010.08.1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深圳市餐厅、酒吧、酒店、洗浴等场所将全面禁烟,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可以处以500元罚款;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的,最高可能会收到3万元的罚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处以2万元罚款。

  高额的罚款使得这部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送审稿)》被称为最严控烟条例。

  禁烟场所不禁烟经营者可罚3万

  8月11日,记者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网站上看到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送审稿)》。据悉,该条例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起草,旨在更好地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控制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升城市文明水平,率先实现《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要求。

  据《条例》规定,深圳市内的公共场所和政府办公场所都是禁烟的范围,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它供少年儿童教育或活动的室内外区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金融机构的室内区域;各类公共文化、科技场馆的室内区域;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的室内区域等。

  记者也从《条例》中看到,《条例》中对三类公共场所设一年过渡期,包括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等餐饮服务场所;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场所;洗浴、桑拿等其他公众休闲娱乐场所。这些公共场所在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的过渡期内,可以自行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过渡期满后,这些场所的室内区域也禁止吸烟。

  《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不履行禁烟管理职责的,由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罚款。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条例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劝阻,并责令改正;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元罚款。

  《条例》还详细规定了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将处以2万元罚款。此外,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多部门联合控烟

  此次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了执法主体的分工,采取多部门执法的方式开展禁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记者在《条例》中看到,深圳市政府将定期召开控烟工作联席会议,由该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市场监督、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参加。禁烟的监督管理工作也分配到各个部门。如《条例》规定,该市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此外,《条例》还指出,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据悉,早在1998年,深圳市就曾颁布施行《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当时规定,在医院等禁烟场所里,抽烟可以罚款20元。可是,12年来该市卫生部门并未开出一张个人罚款单。卫生部门曾分析原因称,根据1998年特区控烟条例规定,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但该部门并不具备该项行政职能;而且处罚力度太轻,20元的违法成本太低。

  记者了解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控烟办公室从今年起展开全国性的“无烟环境促进项目”,在城市开展100%无烟环境创建工作。深圳成为承担该项目的首批8个城市之一。近日深圳市签署项目承诺,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禁烟法规的有效执行,确保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行政办公机构和公共交通工具及室内等候室、售票厅100%无烟环境的实现,并将在2011年在上述场所实现全面禁烟。

  对此,有人士表示,新控烟条例可算是深圳市继交通管理《新条例》之后将出的又一重典,但关键在于执行。完善立法、提高市民素质固然重要,但如果离开了法的严格、公正执行,法治就成了空中楼阁。

  另有评论人士指出,很多媒体关注的焦点都在该《条例》中500元全国最高的处罚标准上,作为普通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却不仅仅是处罚标准,而是有了最严厉的处罚标准之后,谁来处罚,怎样处罚?实施细则什么时候能出台?如果没有操作性很强的实施细则,这个新控烟条例很可能又是一头纸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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