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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投准考证致考生无法考试 邮政局被判赔3120元
 
发布时间:2010.08.1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辛辛苦苦准备考研,结果准考证被邮递员送错地方。愤怒之下,考生将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邮政局告上法庭索赔8万余元。近日,平阳法院一审判决平阳县邮政局赔偿3120元。

  2009年10月,林某报考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并经批准准予参加2010年1月9日至10日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眼看考试时间一天一天逼近,自己却迟迟未收到准考证,焦急等待中的林某便联系复旦大学研招办,得到的答复是准考证已寄出,可他与家人反复到平阳县邮政局下属单位敖江邮政分局查询,仍找不到该邮件下落。2010年1月8日,林某前往复旦大学研招办查询落实准考证,无果。最终,林某因未收到准考证而无法参加2010年研究生考试。

  2010年2月10日,林某家附近某市政公司的员工将一封信件转送给了林某,而信件中装的正是林某2010年研究生考试准考证。原来,复旦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曾于2009年12月11日将林某的准考证用平信形式寄发,寄给居住在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某街道的林某。2009年12月14日,该信件到达敖江邮政分局并加盖当日邮政日戳后,便投送到与林某家同条街道的某市政公司。

  另查,复旦大学研究生招生网于2009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2010年硕士生招生考试准考证寄发的通知”,该通知有以下内容:若在寄出后10日左右还未收到准考证,请于12月21日、22日将补办准考证申请表以传真形式传到复旦大学研招办,我办将于12月28日前补办。”

  2010年3月,林某起诉至平阳法院,要求平阳县邮政局赔偿其报名费、交通费、考试培训费、延迟一年就业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寄件人以平信形式寄发信件,邮政企业应当依约将信件准确投送给收件人,原告林某虽不是邮寄服务合同的订约人,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接受债务人履行和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现被告下属单位错投信件,造成原告未能及时收到准考证而不能参加研究生考试,原告的报名费用120元及至上海查询准考证的交通费1000元属于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被告错投信件的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参加2010年研究生考试,给原告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应当予以适当赔偿。考虑到原告于校方准考证寄出后10日左右未收到准考证,在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未按通知要求及时予以补救,对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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