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布时间:2010.08.1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
妻子违反“忠诚协议”,与他人偷情并生下一女。芦淞区法院一审判决女方败诉,并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近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高威和小燕(均为化名)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共同经营一小店且经营收入全部用于了家庭生活。
2007年12月13日,高威和小燕签订一份《协定书》,内容为:甲方与乙方为夫妻,经查乙方(小燕)在婚期有外遇并与他人同居,证据确凿,前事不再追究。如以后再有婚外情,乙方自愿退出家庭,不分享任何财物和共同创造的一切,此协定对甲方同样有效。
小燕于2009年6月生育一女。
2010年1月11日,高威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与女儿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不是高威亲生。高威遂诉至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因妻子有婚外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婚外生子的行为不但严重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而且对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予以准许。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原、被告所签订的《协定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但鉴于被告无固定收入,且需抚养一非婚生女的事实,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面,法院酌情予以照顾。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原告分得房产在内的大部分财产,由原告补偿被告5万元,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5万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