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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仲裁委裁决过程涉嫌违规
 
发布时间:2010.08.1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记者 黄勇 《 江南时报 》( 2010年08月09日   第 03 版)

  在建设工程中,工程联系单一般仅用于工程的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等,如今却用来作为补偿凭证且增幅达工程总造价的43.23%——凭着一张疑点重重的工作联系单,苏州仲裁委员会竟然裁决建设单位多支付618.25万元。

  江苏华东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在连声喊冤的同时,对苏州仲裁委这项裁决的公正性,表示出强烈质疑。

  为何一项原合同总价1610多万元的工程,结算后会闹出巨额的“偏差”?这是少估漏算,还是另有蹊跷?就此事,记者近日赴昆山进行了一番深入的调查采访。

  工程款“平白”多出618万元之巨

  2007年,江苏华东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造纸”)坐落在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368号的铸造车间(二)、辅助车间等,启动建设。2008年年底前,三项工程完工。按照此前相关合同,“华东造纸”需支付施工单位——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蓬诚”)工程合同总价款1610.87444万元。

  实际上,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华东造纸”向对方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已超过标价,达到了1654.3518万元。

  按照常理,到了这一阶段,双方本应握手言欢,庆祝工程完工。出人意料的是,“昆山蓬诚”竟拿出一页盖着“华东造纸”公章的“建设单位补偿给施工单位双方确认差价工作联系单”,要求“华东造纸”补偿联系单上写明的618.25万元的材料费和人工费。

  这618.25万元是从哪“冒”出来的?“昆山蓬诚”的说法是,“华东造纸”该铸造车间项目桩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工程未按期完工,建筑材料费、人工费以及对厂房地基维护等相关费用,合计为618.25156万元。

  “古怪”工作联系单背后存疑点

  在建设工程中,工程联系单一般仅用于工程的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对工程作出的修改,如今缘何成了“欠条单”?“华东造纸”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凭一页工作联系单就要求建设单位补偿其材料费和人工费,且数额巨大超过618万元,达工程总造价的43.23%,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不合常理。

  更为关键的是,双方曾约定,重要事项均需双方会议协商,再根据会议内容制作协议,由“华东造纸”工程师、“昆山蓬诚”项目经理签字且双方加盖公章。这份工程联系单明显违反了这一约定。

  8月7日,记者看到了这张“价值618万元”的工程联系单。联系单上字不多,只是写明建设单位“华东造纸”同意完工后,一次性补偿给乙方原合同额外的材料差价费,以及人工费合计618.25万元等印文。

  蹊跷的是,工作联系单上,“昆山蓬诚”没有盖“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而是“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的公章,且双方“项目负责人”处均没有签字。整个工作联系单均为印文,但施工单位一栏却是手写的“2009年4月9日”,建设单位一栏的时间则是空白的。

  除了只盖章无签字这一疑点外,“华东造纸”的相关人士介绍说,这份“古怪”工作联系单的背后还存在着三大疑点。首先,该工作联系单已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一次包干的协议。第二大疑点是,“华东造纸”查遍了公司,也没查出这份工作联系单上的“华东造纸”公章是哪位员工盖的。而“昆山蓬诚”在为“华东造纸”代办报建、验收及其他工程事项时,有可能接触“华东造纸”公章,有私盖“华东造纸”公章的条件和可能性。还有,盖章时间是否真是联系单上写明的2009年4月9日,还是后来加盖的,手写的“2009年4月9日”是否为“昆山蓬诚”后来添加的?

  “华东造纸”指出的第三大疑点是,618.25万元的增加幅度达到了工程总造价的43.23%,与当时市场价格、人工费波动明显不符。经过省高院认可的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造价咨询中心的后期造价咨询,以本案工程施工时间、市场波动等计算,该项工程造价最多仅会上涨195万多元,根本不可能达到618万元之巨。

  “退一万步来说,工作联系单也抵不上工程费用结算单啊!”“华东造纸”相关人士向记者展示了一张落款为2009年8月10日的双方工程费用结算单。工程费用结算单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合同总造价:1610.87444万元;已付工程款1654.3518万元;未付工程款:无;工程增加及调整:无”等内容,下面还盖着双方的公章。

  专家提醒

  认真对待证据“瑕疵”

  对“华东造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苏州中院在民事裁定书中称,苏州仲裁委员会与鉴定机构在比对样本移交上的确存在一定瑕疵,但尚不足以构成程序违法,故“华东造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苏州中院终审裁定,不予撤销苏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既然已经认定苏州仲裁委员会的瑕疵,为何不好好地查一查?”南京市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小冰教授有些不解地表示,如果施工单位真是试图通过少估漏算的“莫须有”工作联系单来扩大工程总造价的话,其所要获取的利益肯定是非法的,法律也不应该予以支持。

  东南大学法学院施建辉教授指出,如果有确凿的证据显示仲裁本身存在问题的话,那么“华东造纸”完全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不予执行,让苏州中院进一步调查。按照目前的证据来看,“华东造纸”不应当支付553.90万元。

  至昨天发稿时,本报也未联系上“昆山蓬诚”。就案件的进一步发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仲裁过程存在

  “本末倒置”不公之嫌

  这些关键的疑点,“华东造纸”在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时,均特别提及。诸多证据仿佛已几近指明618万元为“平空”冒出。但2010年5月17日,苏州仲裁委员会却做出了“华东造纸”需支付553.90万元(扣去“昆山蓬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裁决。

  仲裁裁决后,“华东造纸”不服,向苏州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理由为:仲裁裁决本末倒置、偏听偏信,以存在多处疑点的工作联系单为证据。

  “华东造纸”还提出,苏州仲裁委员会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工作联系单上的公章进行鉴定时,虽鉴定为真公章,但盖章时间是否为2009年4月9日,并没有鉴定。

  “仲裁程序也有违法之嫌。因为鉴定的需要,‘华东造纸’递交了与‘2009年4月9日’同时间段盖章的3份劳动合同样本,于3月3日才递交到苏州仲裁委员会。但2010年3月1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的意见书就出炉了。这样的鉴定结果能作为证据使用吗?仲裁难道不该撤销吗?”“华东造纸”相关人士对仲裁过程和结果提出了强烈的质疑。

  负责此仲裁的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二部的徐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回忆说,为这件事,自己还特地到过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所专家告诉他,要拿“2009年4月9日”同时间的相当多样本来做鉴定,才能得出结果,且最精确也有1至90天的误差。

  “3份劳动合同样本太少,而且样本需要得到当事双方的确定,单方给出的样本无效。”徐刚这样说。至于样本不够,为何不及时与“华东造纸”及时沟通就草草做出鉴定,徐刚则未予回答。

  工作联系单为何未按告函上的“盖章加签字”的约定来?徐刚表示,他们发现此后双方实际操作中并未按这一约定来,经常是只盖章不签字。材料差价确实存在,故综合多方因素,仲裁委做出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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