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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不抗诉被疑“耍特权”
 
发布时间:2010.06.01 新闻来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浏览次数:
 

检察院不起诉不抗诉被疑“耍特权” 郑州全面推广答疑说理制度消除当事人猜疑

正在河南省郑州市一所大学就读的王鹏(化名),在同学们的眼里是个不折不扣的“才子”;即将面临毕业的他,前程也是一片坦途:可以选择一份理想的工作,也可以选择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

然而,钦佩王鹏的同学们并不知道,王鹏在中学时代曾经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检察机关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王鹏和另外3个同学很可能与大学无缘。

2004年7月的一天,王鹏和他的3个同学为了给另一个同学“出气”,在回家的路上将同校校友小李拦下并猛揍了一顿。打过之后,一名学生对小李说:“把你身上的手机掏出来。”见小李犹豫,站在一旁的另一名学生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威胁说:“掏不掏?不掏就砸死你。”

小李掏出手机后,4名学生扬长而去。

小李报警后,公安机关很快将4名学生抓获。侦查终结后,此案被移送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面对4个天真的孩子,主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李俊华陷入了沉思:4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均是初犯,且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将他们起诉到法院,不论最后结果怎样,他们一辈子都会背上“刑事犯罪”的名声,这可能会毁掉他们的一生。怎样才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教育、挽救这些失足的青少年呢?

但被害人小李的家长的情绪较为激烈:“他们太猖狂了!不给手机就要砸死人!你们要严惩不贷!”

李俊华从28岁开始担任主管公诉的副检察长,对公诉业务不能说不精通。他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又担心被害人一方不服。

他的担心很快得到了印证。办案检察官在征求意见时,被害人家长吼道:“如果你们检察院“耍特权”放了他们,我就去告你们贪赃枉法!这不是明摆着的事?要不是他们家里人走了你们的后门,就是找人说情了!”

李俊华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境地。他向检察长王伟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和疑虑。

“被害人家长和社会之所以会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出现不认同感,症结在于实现公正结果的途径缺乏民主参与,缺乏正当程序的设置。”王伟认为。

2005年2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在全省首次举办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了上级领导、政法部门的权威、大学教授和廉政监督员进行论证。经过激烈讨论,与会的大多数人认为:站在挽救青少年的角度,可以探索不起诉的路子。经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院对4个孩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如今,这4个孩子均已考入大学,没有再做违法的事。

孩子们想不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在他们身上尝试的“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目前已形成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答疑说理制度。已有29个案件的54个犯罪嫌疑人像他们一样获得宽大处理,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误解困扰检察院行使“从宽”职责

过去,作为基层检察院主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李俊华心中曾经有一种说不出的痛。

这种痛,就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得知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或者不抗诉决定后,认为检察机关偏袒犯罪嫌疑人。他们总是不停地询问着“难道公安局抓错了人”、“为什么不起诉”、“为什么不抗诉”、“是不是对方花钱找人了”之类的问题。有的甚至到上级机关去上访,状告检察院“耍特权”。

其实,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者不抗诉决定是非常慎重的,需要通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行起诉法定原则的同时,对于没有追诉必要的案件,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不起诉裁量权。

如何既能通过不起诉或者不抗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又能消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猜疑?

“公开听证虽然消除了社会对不起诉决定的猜疑,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让被害人和侦查机关接受。”李俊华对此颇有感触。

2008年年底,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对2005年以来办理的不起诉案件以及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申请抗诉案件逐案复查,找出问题,初步确定了不起诉、不抗诉答疑说理工作的制度构建与设计。2009年年初,该院出台了《关于试行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答疑说理制度的若干规定》。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伟解释说,所谓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答疑说理制度,概括性地说,就是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和被害人申请抗诉但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解疑释惑,进行答疑说理。

“经过几年的摸索,到2009年全面试点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答疑说理制度,过去的这种痛现在没有了,但我常常对此反思。”李俊华说,“我手头有一组数据:2009年,我院共办理不起诉案件29件54人,没有发生一起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而上访和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决定而提出复议、复核的案件。” “说清楚” 消除当事双方心中猜疑

“答疑说理把当事双方及其亲属担心的问题全说清楚了,他们自然而然就理解了。”作为实施不起诉、不抗诉答疑说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葛鹏飞说,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答疑说理在内容上讲究全面性,要从事理、情理、法理多角度、多层次对作出的不起诉、不抗诉决定进行分析论证。

2009年4月,葛鹏飞办理了公交车司机胡某交通肇事一案。当时,胡某申请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我承认有错,但不是故意的,而且对方也有过错。我希望能对我作出不起诉处理”。

葛鹏飞对案卷进行审查后认为,考虑到胡某在本案中的情节以及案件对胡某子女心理的影响,可以考虑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在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时,他们说:“胡某肇事后始终未作任何赔礼道歉的表示,赔偿款也是他所在单位支付的。我们坚决要求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不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葛鹏飞又了解到:胡某肇事后,被害人家属出于愤怒殴打了胡某并致轻伤,胡某为此花去数千元的医疗费。胡某也要求追究被害人家属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双方矛盾尚未化解,如果此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能会导致矛盾的激化。”葛鹏飞启动答疑说理程序,从案件事实、证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情理等角度,耐心与当事双方进行交谈。最后,胡某当面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请求谅解,被害人家属也当即表示不再要求追究胡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双方当场签订了互谅协议。

经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院在对胡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双方送达了答疑说理书。被害人家属、胡某均表示:“我们明白了其中的原因,心里也亮堂了。” 答疑说理不同案件有不同重点

“相对不起诉案件答疑说理的重点放在行为的构罪性和无刑罚的必要性上,从事理上进行分析,说明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的事实,以及刑法关于免予处罚或不需判处刑罚的事实,然后从法理上进行分析,说明认定的犯罪情节属于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葛鹏飞说,在实践中,他们针对不同种类的不起诉决定,分析论证的重点上也有所区别。

“绝对不起诉案件答疑说理的重点放在对罪与非罪的法理认定上。”据葛鹏飞介绍,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诉”的说理,紧紧围绕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两个方面展开,着重分析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将现有的犯罪事实与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事实进行比对,阐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原因。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5种情形的绝对不诉,重点释明符合法定情形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法律规定。

“对于存疑不起诉案件的答疑说理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以及疑罪不诉的法律规定上,紧紧围绕对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存在的缺陷进行说明,着重分析侦查机关获取证据以及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据之间的矛盾性、证明关键事实证据的不充分性以及证据推定结论的非唯一性,并重点说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葛鹏飞说。

针对不抗诉案件的答疑说理,葛鹏飞说,“重点放在判决的合理性以及检察机关抗诉标准上。对于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等方面论证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做好释法息诉工作;对于判决虽然定性、量刑不当、程序有瑕疵,但是不符合检察机关抗诉标准,不宜抗诉的案件,一方面可以承认案件存在瑕疵,另一方面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和检察机关有关文件规定的抗诉标准,并可以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等部门反映案件存在的问题”。 听取意见对象广泛当事人知情权就是一种监督

“如果当事人不理解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或不抗诉决定,一般会认为人情在起作用,或者认为检察官收了一方的好处。”检察长王伟坦陈,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热议,是因为不起诉和不抗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在公诉环节的重要体现。从实体上讲,这两项权力所涉及的内容是对刑事案件作出的实质性处理,与刑事诉讼各方参与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从程序上讲,这两项权力的行使,具有终结某项具体刑事诉讼活动的效力。因此,不起诉和不抗诉就成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公诉工作。

“答疑说理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使他们获得了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司法信息,争得了他们对司法活动的认同,而且各诉讼参与人介入司法活动本身就是对检察官最强、最有力的监督,对于防止错案、防范腐败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王伟说,他们在司法实践中设定了严密的听取意见程序,把答疑说理工作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固定下来,着力体现检务公开的要求。

听取意见的对象包括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或家属、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家属、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听取意见的过程和内容必须由案件承办人员如实记录在案。对于反映的意见需要核实的应当及时调查,对于反映的意见涉及案件定性处理、罪与非罪等重大证据线索或事实问题,应当在及时核实后给予答复,并在讨论汇报案件时予以重点说明,确保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同时,在不起诉、不抗诉决定书、答疑说理书送达相关人员后,也应当听取反馈意见。不起诉适用率低检察官会不会滥用权力

“不少人认为不起诉、不抗诉是检察机关的‘特权’。通过答疑说理制度积极推进不起诉、不抗诉工作,不能不说是一种勇气。”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负责人任兵在接受采访时坦言,从司法实践中,不起诉的适用率非常低,部分检察机关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不起诉权,只是在轻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害人表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加以适用,其他案件即使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也不敢轻易不诉,不起诉的价值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另外,考虑到被害人的情绪和侦查机关的协作关系,再加上程序严格,案件承办检察官往往不愿意把自己陷入社会的热议中,思想上也不愿意适用不起诉的规定,而是将本可以通过非刑罚化方式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诉至法院定罪量刑,抑制了不起诉功能的发挥。”任兵说。

“不起诉、不抗诉答疑说理制度增大了检察官的工作量,不仅体现在法律文书的撰写上,还体现在与侦查机关、当事双方及其亲属的沟通上。”河南省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此项制度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实施。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主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范俊则认为,不起诉、不抗诉答疑说理制度有利于加强内外监督,保障公诉权的正确行使。

范俊认为,公诉工作缺乏说理性,作出决定的根据和理由就难以进行审查,其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也就难以被发现。而不起诉、不抗诉答疑说理工作本身就是把作出决定的根据和理由公诸于众,案件当事人及上级检察机关就会更容易发现其中存在的错误,从而可以使当事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使上级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内部纠错程序,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因此,坚持答疑说理工作,就使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不得不对自己的决定和意见进行充分的论证,防止出现差错包括根据不足和理由不充分的决定,从而可以保障公诉权的正确行使。

记者发稿时,任兵向记者透露,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已作出决定,在全市公诉环节全面推广不起诉、不抗诉答疑说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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