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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推海洋生态补偿规定 损害1000公顷赔2亿
 
发布时间:2010.08.1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发布《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合并制定制度规定,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该《办法》规定,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山东省海洋渔业厅副厅长王诗成表示,“《办法》规定,如造成5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如果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则应当缴纳2亿元损失补偿费。”同时,海域使用、海水利用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当包括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的内容。申请人不缴纳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则中止相关审批程序。根据相关评估方法,凡违规建设项目用海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为损害赔偿,凡合法建设项目用海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为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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