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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采为储“煤炭储备”写入新《煤炭法》
 
发布时间:2010.08.1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国家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将有制度性约束。

  据本报记者了解,《煤炭法》修订稿已于近日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新《煤炭法》将“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列入国家法律约束条款之列。

  在《煤炭法》修订同时,另有35项配套规章正在起草,旨在建立完善的煤炭法规体系。《煤炭资源储备管理办法》是35项法规之一,目前正由国家能源局牵头编制。

  上述管理办法将明确煤炭资源储备原则、储备主体、储备动用程序、储备监督检查等政策。该政策框架将于2015年前完成。

  《煤炭法》修订参与者、煤炭信息研究院能源安全研究所所长刘文革说:“煤炭资源战略储备不同于应急储备,属于国家能源战略范畴,由国家主导参与。将‘煤炭战略储备’写入《煤炭法》,初衷是加强煤炭资源管理,着眼于煤炭工业发展的未来。”

  “煤炭战略储备与石油储备不同,其操作方法是国家划定一定产煤区域,缓采为储。这一策略注重煤炭工业的长远发展,但目前还没有成型的实施路径。”刘文革说。

  “煤炭资源战略储备”的提议已有多年,但一直未能付诸实施。一位煤炭行业专家告诉记者,现在无论是煤炭企业,还是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多忙于煤炭资源的开发规划和市场供应,根本无暇顾及煤炭资源战略储备。这恰恰是煤炭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出于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对这一煤炭发展长远之策搁置为主。

  刘文革说:“地方政府的发展思路是快挖煤、多挖煤。一些地方不顾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无序开发行为严重。一些资源城市还在重走山西发展道路。试想50年后,100年后,煤炭枯竭了,地方发展还能依靠什么?”

  根据本报记者了解,煤炭资源战略储备仍然只停留在学者和专家研究层面,且尚未形成可行的政策思路。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地方政府没有战略储备的积极性;二是煤炭企业常从自身利益出发加大煤炭资源开发,不放弃眼前经济利益;三是国内煤炭现货储备体系尚未建立,一旦煤炭市场有强烈波动,政府部门倾力于煤炭现货储备。

  7月30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与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曾邀请煤炭企业、电力企业和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电联燃料分会等单位,组织召开国家煤炭应急储备专题座谈会。目的是了解企业煤炭储存、应急保障能力等情况,听取对建立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顾问武承厚说:“应急储备是煤炭储备体系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全部。广义地说,国家煤炭储备体系应该包括煤炭资源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和现货储备等内容。”

  从国家层面来说,应该考虑煤炭资源储备;从地方层面来说,应当考虑产能储备;而从市场的角度说,则应该考虑现货储备。大型港口、各大电厂和钢铁厂储备的煤炭均属现货储备。

  武承厚告诉记者,“煤炭资源储备”已被纳入两个体系框架,一是《能源法》、《煤炭法》将从法律层面保障煤炭资源储备;二是能源“十二五”规划从政府层面保证煤炭储备实施。

  “相对于资源储备和产能储备,现货储备在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更能发挥作用。国家煤炭储备体系的重点在于现货储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钱平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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