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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经营权属共有 单方擅自转让无效
 
发布时间:2010.08.1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水陂的水面经营权约定共同享有,一方单独擅自将经营权转让他人,侵害其他权利人利益,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8月17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泰和县某镇某村委会与被告徐某所签订的水面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2003年12月29日,原告泰和县某乡某村委会、被告泰和县某镇某村委会和万安县某镇某村委会协商,并在三方上级组织的见证下,对位于三方交界处的三杰陂达成如下协议:由万安县某镇某村委会负责修复水陂。水陂修复后,由万安县某镇某村委会享有灌溉受益权,泰和县某乡某村委会和泰和县某镇某村委会享有水陂的水面经营权。水面养殖的效益用于弥补泰和县某乡某村委会辖下的四组和泰和县某镇某村委会辖下的二组两村小组被水陂浸没农田的损失。2004年11月16日,被告泰和县某镇某村委会未经原告同意和被告徐某达成水面经营权转让协议,将水陂的水面经营权转让给了徐某,承包期限三十年,承包费用为1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泰和县某乡某村委会、被告泰和县某镇某村委会就三杰陂权益归属等问题与万安县某镇某村委会达成协议,对三方权益进行了分配,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且该约定对利益分配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已约定水陂的水面经营权由原告和被告泰和县某镇某村委会共同享有,被告某村委会擅自将水面经营权转让给被告徐某,该处分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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