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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公司干偷渡 大学生应征翻译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0.08.1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国际贸易公司实则骗取偷渡签证,本网近日获悉,田志奎等9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3年至6个月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田志奎成立鑫鼎宝通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组织他人偷渡,后田志奎聘用田志达、林吉、聂玉会、童艳、于彩虹、周杨杨以每人4万至6万元的价格共同组织多人偷越国边境。2009年2月至7月间,王龙、张学武介绍2名偷渡人员,张学武介绍1名偷渡人员,另4名偷渡人员经他人介绍,通过田志奎、田志达共同实施组织上述人员偷越国边境。田志奎、田志达编造出国人员虚假信息,指使聂玉会、童艳、于彩虹、周杨杨负责翻译出国人员虚假信息资料,查找国外公司信息为准备偷渡人员骗取邀请函,林吉负责为偷渡人员购买出国所需保险及机票、安排境外住宿,田志达等人为偷渡人员进行签证培训,后为几名偷渡人员成功骗取签证。后因2名偷渡人员持用变造的中国护照出境被查获,田志奎等九人被查获归案。

  庭审中田志奎称,2008年8月,接手鑫鼎宝通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身为公司法人,公司初建时为通过旅行社的朋友做国际贸易,但一笔贸易都没做成。而后张学武在网上找到自己办偷渡,通过欺骗的手段将4名女大学毕业生聂玉会、童艳、于彩虹、周杨杨从社会上招聘回来从事翻译工作。由在网上找国外公司信息,以洽谈贸易的理由让对方出具邀请函,然后以公司经理的身份到大使馆去申请签证,滞留在国外打工。

  田志奎一再强调哥哥田志达是来北京找工作借宿在自己这,顺便帮自己管管大家的伙食、帮送材料。所有人对办理偷渡情况均不知情,都是自己安排的。对林吉安排偷渡人员国外住宿的情况不予认可,他只是帮着买保险和机票单。所有招聘来的员工每月给1500元加提成,但从未发过提成。成功办理一单偷渡收取4至5万元。

  张学武称,自己平时没有工作,就是找人偷渡出去打工,自己赚取5000元左右中介费。

  法院认为,田志奎、田志达、聂玉会、童艳、林吉、于彩虹、周杨杨、张学武、王龙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九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田志奎、田志达、聂玉会、童艳、林吉、于彩虹、周杨杨、张学武、王龙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田志奎作为公司负责人,组织实施全部犯罪行为,获取犯罪利益,系主犯;田志达、聂玉会、童艳、林吉、于彩虹、周杨杨、张学武、王龙在不同环节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协助田志奎实施犯罪,分别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中田志达的作用大于聂玉会、童艳、林吉、于彩虹、周杨杨,张学武、王龙分别对与其拉拢的偷渡人员有关的部分犯罪承担责任。九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有悔过表现,公诉机关指控范围内的偷渡人员均未能出境。综上,根据田志奎、田志达、聂玉会、童艳、林吉、于彩虹、周杨杨、张学武、王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各自的罪责,法院依法判决田志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元;田志达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元;聂玉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金1万元;童艳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1万元;林吉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1万元;张学武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1万元;王龙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8000元;于彩虹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3000元;周杨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3000元。

  宣判后,9人均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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