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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08 新闻来源:最高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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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机动车辆,使用扣押机动车辆,私自使用公务车辆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六项规定》,对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机动车辆等六种情形做出明确的禁止规定。
一是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的机动车辆;二是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置换、购买、转让机动车辆;三是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机动车辆;四是严禁检察人员使用扣押的机动车辆;五是严禁检察人员私自使用公务车辆;六是严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检察人员一旦违反了禁止规定,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违反规定的,要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为了配合高检院正在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即将开展的“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活动,以及公安机关开展的对违规使用警车进行的专项治理活动,高检院将派出督察组进行明查暗访,督促检查,抓好《六项规定》的落实工作。(记者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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