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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为房地产交易定“新规” 规范经营行为
 
发布时间:2010.08.2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山西太原市新的房地产交易新政即将推出。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新修订的 《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今后,市民在房屋交易、办证当中遇到的多个典型问题有望通过这个《条例》得到解决。

为何要修订?

  房子是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房地产交易更是与市民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据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市原有的《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是在1999年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执行的。原《条例》实施十多年来,本市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此进行修订已经显得十分迫切。

  “现在的房产交易种类已经远远超出了原《条例》的规定范围,比如,在个人房屋转让时,就存在买卖、继承、赠与、遗赠、互换、法院判决、回迁安置、房改、租赁等情形。“据房管局交易所工作人员介绍,除了个人、单位的房产交易种类增加,市民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商品房违规销售等现象的存在,也对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解决啥问题?

  一部分过去办不了房产证的房屋,今后可以办证了,很多房产销售纠纷,将有明确的解决办法了。据介绍,本次新修订的《条例》,主要解决了四大问题:

  解决房屋登记的遗留问题 规定了对部分房屋因土地手续未完备的情况,先予办理房屋登记;开发企业(产权单位)被注销、吊销后,由买受人单方申请,可以按具体情况办理房产证。同时明确了经济适用房转让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规范销售房屋的经营行为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允许以排号、吸取预订金和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提出了预售资金的监管方式,以保证房屋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同时,对房屋销售面积误差纠纷进一步明确了处理办法,解决了面积纠纷;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要进行网上合同备案,从而保证信息透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提供租赁管理的法律保障 确立了租赁管理范围、登记备案制度、办证流程和禁止出租的情形,新增了5种应当纳入租赁管理的情形,规范了我市房屋租赁市场;明确了非法租赁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规范租赁行为,引导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促进中介机构提升服务 提出了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规定了新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对从业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做出相应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可促进二手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有何新特点?

  人性化、信息化、加强交易的安全性,是修订后《条例》的突出特点。专家介绍,在人性化方面,《条例》第八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申请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指明由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代理,解决了特定人群办理房产交易的困难,同时明确了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情形、要件和禁止事项,对不同交易情形的申请主体特别是买受人单方申请的情形,以及计费征税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一目了然、方便群众。

  为了让开发商的销售行为更透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要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卖空头房、套取资金,增强了信息透明度,最大限度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在保障交易行为的安全性上,《条例》加强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前,必须与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工程建设。另外,《条例》加大了对房地产销售、中介、租赁等方面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了对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手段,为消费者努力营造了一个安全透明的消费环境。

  据介绍,该《条例》下周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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