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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私家侦探非法跟踪调查对象被判罪
 
发布时间:2010.06.08 新闻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
 
辽宁沈阳一私家侦探公司非法使用技术手段,跟踪被调查对象。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日前认定该公司相关责任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4被告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独有偶,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也先后判决两起与“私家侦探”有关的案件。“私家侦探”这个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行业,其法律定位、经营范围、有效监管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跟踪器、遥控器、密拍手表

  侦探“玩转”高科技

  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罪名多达10余个,但它们的主体仅有一个——“私家侦探”。在刚刚宣判的“沈阳私家侦探案”中,三名被告人杨猛、王某、徐某被认定的罪名就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私家侦探”正披上越来越神秘的高科技外衣。

  杨猛今年29岁,沈阳市皇姑区人,初中文化。2007年成立沈阳一诺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员工有3人——他本人、妻子王某、雇员徐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阳一诺商务调查有限公司成立后,常有客户咨询、委托调查婚外情等业务,于是杨猛找到在某通讯运营商沈阳分公司工作的梁某,要他帮忙给手机机主定位。此后,杨猛又让梁某在其家中安装了通讯运营商内部使用的网络平台并获得了两个软件。这样,他可以自己查询手机用户的密码,进而查询手机话单等信息。当一些手机用户的密码是初始密码时,杨猛又通过伪造手机卡的方式,通过通信公司对手机用户的初始密码进行修改,从而获得用户的相关信息。2008年10月,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发现了杨猛的犯罪行为,很快将他及同伙抓获。

  今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外宣称,因有偿非法从事跟踪、拍照、定位等活动,4名“私家侦探”获刑,经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涛等4人有期徒刑7至8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30万元。在法院没收物品清单里,高科技侦探工具如摄像机遥控器、跟踪器、密拍手表、电台等,均赫然在目。

  形成互通有无产业链

  “侦探联盟”值得注意

  有关专家提醒,根据多起案件的调查结果来看,“私家侦探”们在隐蔽经营的同时,还通过各种手段,形成信息互通有无、风险互相警示的组织。

  根据北京朝阳区警方的调查,据被告人李涛等人交代,他们有个QQ群,里面大约有三五十名会员,由全国各地的“私家侦探”组成,算是“侦探联盟”。这些人掌握各种信息资源,通过QQ群建立联系,互买信息。比如手机定位,查一个号对方要价800元,他们就给客户报1500元。据媒体报道,在非法经营的短短半年内,李涛4人共“接了40多个活”,盈利高达21万余元。

  一位知情人向记者透露,通过技术手段或暴力措施,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或强迫他人透露个人信息,然后将其转卖获利,是部分“私家侦探”的“赢利模式”。但随着目前各种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私家侦探”通过暴力手段获取信息的情况将越来越少,而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比如窃听、手机定位、安装跟踪器等情况将越来越多,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更多的私家侦探公司开始结成联盟,谋求信息互通。

  行业规范面临尴尬

  有效监管之策待解

  翻开一些报纸的中缝,关于“调查事务所”、“信息事务所”的广告层出不穷,这些公司打着“调查”的旗号,其实干的就是“私家侦探”业务。因其经营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和非法性,这个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行业,越来越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据了解,公安部曾发文明令禁止私人侦探行为。在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但在2002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将原来的42类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扩大为45类,其中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重庆邦德调查公司(现已被查处)就是在此规定出台后,据报道第一个注册成立的公司。

  是不是不同部门法规在打架呢?记者采访武汉市工商局相关人士时了解到,在商标注册中,把“私家侦探”等有争议的内容列为服务项目,说明我国商标注册更加国际化,不少地方也成功注册。但是,商标注册和公司注册是两码事,允许注册“私家侦探”商标,并不意味着可以开展私人侦探业务。“因为,商标专有权和现实生产许可是两回事。我们可以注册一个飞机商标,但能否投产还要经过工商、质监等部门把关。”

  因法律界定模糊,“私家侦探”公司一直处境尴尬。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凤涛认为,相关主管部门对“私家侦探”公司进行“事后监管”,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即根据具体行为进行查处,并未对该行业展开有针对性的整治行动,这种态度说明官方默许“私家侦探”在守法的前提下存在。而“私家侦探”公司的存在及其业务的活跃,已说明对这一行业的需求。事实上,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行业打假等调查事务上,私家侦探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本所律师呼吁,应正视“私家侦探”的存在,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其发展,规范其活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加强对机构的注册登记和业务范围管理,“私家侦探”才有望走出法律“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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