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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检法联合出台新规:偷逃高速路通行费以诈骗罪论处
 
发布时间:2010.08.2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为依法惩处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盗窃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盗窃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等刑事案件出台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

    据了解,浙江加大对高速公路投资建设者力度,至今全省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超过3000公里。近年来,偷盗公路设施设备和偷逃通行费的现象在浙江境内高速公路上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据初步统计,浙江境内高速公路上的电缆、防阻块、铸铁盖板、标志牌等交通设施每年由于被偷盗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万元,以各种名目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也是年逾百万元。但由于浙江各地在法律适用上意见不一,从而也影响了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和法律的严肃性。

    此次浙江公检法联合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伪造、盗窃、买卖他人非法提供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采用调换车辆通行卡等方法减少实际通行费计费里程;伪造、变造、盗窃其他车辆交费优惠证明;假冒绿色通道免费车辆、隐瞒车辆实际载重影响计重;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通行卡支付等行为,数额较大的,将以诈骗罪处罚。

    对聚众填塞高速公路或聚集车辆强行冲卡,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论处;对盗窃护栏、配电照明等高速公路交通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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