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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2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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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时刘先生将3万元过户押金交给买房的徐某保管,双方约定过户后押金返还给刘先生。可是房子过户后,徐某却将3万元钱扣下拒不退还。近日市南法院一审认为,徐某的做法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徐某夫妇归还刘先生3万元钱。 2008年11月份,刘先生将莱芜一路的一处住房卖给了徐某,并签订了购房合同。经过协商,刘先生同意预留3万元存放于房屋中介处,等徐某取得房屋产权后,中介再将3万元钱给刘先生。后来,因为徐某资金不够,刘先生考虑到他确有困难,双方便于同年12月20日签订补充条约,同意3万元由徐某保管,并将徐某归还该款的日期延迟到2009年12月30日。随后,刘先生将房子过户到徐某的妻子李某名下。“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我多次向徐某夫妇催要,但是他们总是以没钱为由拒绝还钱。”刘先生说,他只好到法院起诉。
庭审中徐某说,2008年11月份中介公司领他去看房子时房子里干干净净,墙面没有任何痕迹。于是,几天后他和刘先生在中介处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了1万元定金,“可是到了次年6月份,墙面上出现了大面积的黑水斑和绿毛,我认为刘先生刻意隐瞒房屋有瑕疵,他的行为属于欺骗,我非但不能将这3万元归还给他,他还应对我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对公民而言购买房屋属于重要民事行为,徐某在购买前应对房屋的现有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而徐某以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而拒付3万元房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刘先生与徐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一审判决徐某夫妇归还购房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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