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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意外受伤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决照单赔付
 
发布时间:2010.08.2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瑞昌市一名家长为自己只有3岁的孩子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不料孩子真的发生了意外,然而,该孩子所投保的瑞昌市某财产保险公司却以他人已经赔偿为由拒付保险金。孩子的父母亲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前不久,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瑞昌某财产保险公司在10日内支付原告何星星(化名)意外伤害保险金5700余元。

  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后发生意外

  2009年8月31日,家住瑞昌市城区的何雄(化名)为只有3岁的儿子何星星在瑞昌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至2010年2月18日。

  天有不恻风云。2009年10月,何星星不料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而受伤,先后花去医疗费7000多元。后经交警部门裁定,肇事司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很快,肇事司机对何星星的药疗费用进行了赔付。

  儿子发生意外后,考虑到曾经为儿子购买过一份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何雄夫妇多次去找该该财产保险公司理陪,该财产保险公司却以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见该财产保险公司拒赔,于是,何雄夫妇一纸诉状将该财产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法院受理后很快就开庭。作为被告的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应凭原始凭证来公司报销,否则不予理赔。且医疗损害赔偿是补偿性的,不应当一事多投、多处理赔。但该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何星星的父亲何雄认为,自己在此之前为孩子投保了意外险,现在出现了意外,保险公司自然就应该要理赔。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后,并没有支持该财产保险公司的这个辩解,最终还是支持了何雄夫妇的主张。该财产保险公司在最终的判决败诉,并依据法院的判决,该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在10日之内,支付原告何星星的意外伤害保险金5700余元。

  律师称法院的判决公正

  事实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辩解,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律师认为,何雄夫妇为儿子何星星投了保,孩子是在保险期内发生了意外事故,作为保险公司,就应该有进行赔偿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该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医疗损害赔偿是补偿性的,何星星不应当一事多投、多处理赔的辩解。罗嗣音认为,依据相关规定,何星星既有权基于道路交通事故向肇事者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何星星虽得到他人的赔偿,但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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