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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未验收即入住业主拒付装修余款败诉
 
发布时间:2010.08.2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案例

  2009年11月3日,康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装修公司为其装修公寓。双方约定开工日期为2009年11月4日,竣工日期为当年12月20日,工程款为8万元。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增加装修项目,康先生和装修公司协商确定总款为8.6万元,装修公司保证在2009年12月25日完工;并特别标注为大体完工,保证入住没有问题。此后,康先生陆续支付了7万元。

  2009年12月31日,在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康先生因家庭原因提前搬入该公寓居住,又付给装修公司工程款5000元。入住后,康先生发现多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给付剩余装修款。对此,装修公司认为,康先生自行搬家入住,应当视为验收合格,剩余装修款经核减一套灯具、两套洁具后为987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装修款9870元、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4000元。康先生辩称,虽自己尚欠对方部分装修费用,但由于原告实施的工程多处不合格,自己不同意支付剩余款项,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合同第十条关于工程验收条款约定,“工程完工后,(装修)公司应通知业主验收。业主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业主不得入住;如业主擅自入住视为验收合格,由此造成损失由业主承担”。

  说法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及此后的补充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真实有效。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被告在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入住该房,根据原、被告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应当视为被告接受了该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其应当支付剩余装修款。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虽有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但双方关于违约责任未进行具体约定。原告以行业规则为依据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缺乏约定及法定的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康先生支付装修公司装修款9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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