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让人顺路搭乘自己的车,却不料在半路发生了交通事故。没有对搭车人尽到安全义务且午间饮酒的三轮摩托车司机丁某日前被开封县法院判决赔偿受伤者王某33705.09元。
2008年1月2日,王某顺路搭乘丁某的三轮摩托车到同一亲戚家去走亲戚。吃过午饭后,在回家途经兰考县三义寨村时,因车碾到一块石头翻车,王某从车上摔下,头部受伤。丁某支付王某6000元医疗费后下落不明,王某于2010年2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的责任,遂判决丁某承担王某经济损失的60%,即39705.09元,扣除丁某已支付的6000元,其还应赔偿王某33705.0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