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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校辅导远程班人去楼空 教育公司被判退款
 
发布时间:2010.08.2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南京某教育公司搞“办卡送班”活动,即学生凡报名办卡者,可在寒暑假和双休日享受“一对一”的教育辅导,这对闲暇时间不多的家长而言着实诱惑很大。南京市民滕女士为孩子办了三年的学习卡,可是孩子上了3个月的辅导班后,该辅导班竟“人去楼空”。由于孩子无法继续享受“一对一”的辅导服务,滕女士遂要求退回辅导费5000元,可教育公司只肯退办卡费2000元。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滕女士随后将该教育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权利。8月17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滕女士的诉讼请求获得全额支持。

  为孩子报名参加名校远程辅导班学习

  2009年7月,南京某教育信息咨询公司以北大附中(附小)远程教育学院南京分校的名义开设辅导班,并承诺可以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全天为孩子进行辅导,平日孩子放学后也可以由老师看着做作业及辅导。不少整天忙于工作的年轻家长在获知这一信息后,纷纷动起心来,市民滕女士就是其中之一。滕女士的孩子是一名小学高年级学生,工作忙碌的她顾不上孩子的课余辅导教育,一心想为孩子选报一个理想的辅导班。看到该教育公司打出的宣传信息后,滕女士觉得如果为孩子选报这个辅导班,不仅可以方便快捷地让孩子享受到名校老师的辅导,还能督促孩子学习,可谓两全其美。

  主意拿定后,滕女士于2009年7月4日到位于山西路的辅导班报名点,为小孩报名参加三年的辅导班学习,并缴纳6020元订购了“报两年高年级北大附中(附小)网校赠送一个低年级网校学习”的套餐。在双方签订的协议备注栏内,有如下内容:“寒假、暑假、周六、周日辅导,初二+初一赠送六年级(包含三年所有辅导)。”办完报名缴费手续后,滕女士的孩子开始了当年暑期的正式辅导教育,这给望子成龙的滕女士省了不少心。

  辅导班人去楼空教育公司不肯退钱

  让滕女士无法预料的是,孩子仅在分校上了3个月的辅导班后,该辅导班便“人去楼空”,其中的原因她事先一概不知。后来经打听,她才获悉由于经营不善,该分校已经无法在山西路继续开设辅导班了。撤销了该辅导班后,公司另在江宁区和玄武区开设了相同性质的辅导班。由于离家较远,将小孩送到其它区上辅导班不现实,这样一来孩子寒、暑假及双休日的“一对一”辅导待遇就无法享受,既然如此,滕女士也就不打算让孩子继续使用剩下两年使用期限的网校学习卡了。滕女士找到该教育公司,要求对方退还剩余的辅导班费用5000元。

  但是,教育公司称他们并非开设辅导班招收学员,只是代理销售北大附中(附小)远程教育学校的学习卡,滕女士购买的是学习卡,该学习卡每年3000元,注册费10元,买两年送一年,一共价值6020元,辅导班是购买学习卡时赠送的,该学习卡已经使用了一年,公司只肯退还2000元。该公司的解释是,剩下的两年中有一年是免费赠送的,所以只能退给滕女士2000元。滕女士无法接受对方的解释,在交涉无果之下,她一纸诉状将该教育公司告上了鼓楼区法院,以被告教育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其退还尚未上的辅导费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教育公司被判退还预付款

  案件审理中,滕女士坚持诉讼主张不让步。针对滕女士的诉讼理由,被告教育公司仍然坚持他们原先的观点,称滕女士的学习卡已经使用了一年,还有两年尚未使用,只能退还滕女士2000元。鼓楼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教育公司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教育类商品及服务,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滕女士的孩子提供网校学习卡以及山西路报名点的寒暑假、周六、周日的辅导班等服务。现被告因自身经营原因,不能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继续为原告提供在山西路报名点的辅导班,故滕女士要求被告退回相应预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消法的相关规定,于8月17日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滕女士要求退还5000元辅导费用的诉讼请求获得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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