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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鱼人不救偷鱼人致其溺亡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0.08.2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被告一审判缓刑赔款25.6万

  养鱼人与偷鱼人在发生争执过程中,偷鱼人翻船落水,养鱼人没及时施救,导致两名偷鱼人溺亡。养鱼人到底该不该负法律责任?日前,罗定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这宗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养鱼人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赔偿138172.23元和117827.45元给死者赖某、黄某的家属。

前日,被告人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据一审判决书称,2009年11月30日下午,谭某与其雇请的工人陈×秋带上镰刀等物,驾驶一艘机动木船巡查其承包的小洞水库。当巡查至水库中间即泗纶镇昇平村委大坪村永福庙对出水域时,发现了偷鱼者放置的渔网,便用镰刀割破渔网。此时,守在附近的黄某、赖某、沈某见状,即带上石头、竹竿等,划着一艘铁壳船前来阻止。双方在各自船上互相用石块、竹竿、木板等进行对打。打斗中,谭某抢到赖某手持的竹竿并用力拖拉,致赖某乘坐的铁壳船撞上机动木船,铁壳船即翻沉。黄某等3人落水后,谭某和陈×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救助。沈某自行游水上岸,而黄某、赖某则游至离岸边10米处时溺水死亡。

  罗定市法院认为,谭某在双方打斗过程中,抢拖赖某手持的竹竿致对方翻船和跌落水库。在赖某等人落水后,谭某对赖某等人就有进行救助的法律义务,但谭某甚至在岸上群众呼喊其给予救助时,仍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以致赖某、黄某最终溺水死亡。法院据此认定谭某对于死亡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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