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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赠房产后反悔 法院判“反悔”有效
 
发布时间:2010.08.2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父母离婚后,为方便女儿读书,父亲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交给母女俩居住。16岁的女儿将父亲告上法院,要求他兑现自己的赠与行为。昨日,青羊法院判决认定,赠与财产在办理产权过户前可以撤销,其父亲的“反悔”行为,视为他行使了撤销权。法院驳回了女儿的诉请。

  女儿起诉 父亲赠房后反悔了

  16岁的女孩梁实将父亲梁全盛告上了法院。她说,父母于两年前离婚。由于读书需要,梁实与母亲一直居住在父亲的房屋内。2008年5月,梁全盛书写了一份“特别声明”,表示将自己的房屋赠给女儿,之后他又特立赠与协议,明确将该住房不可撤销地赠与女儿。

  之后,梁全盛实际将房屋交给许萍母女占有使用,并将房产证也交给母女俩。但梁全盛后又反悔,威逼许萍将产权证还给了自己。梁实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之前的房屋赠与有效,自己单独享有梁全盛名下房屋的所有权。

  “赠与房屋的承诺和声明不是我的真实意思。”梁全盛说,将该房屋交给女儿居住,是因方便孩子就近读书,而不是赠与给她。

  法院判决 过户前反悔有效

  法院进行了调查,发现在离婚时梁全盛和许萍达成一份离婚协议,因小孩就近上学需要,许萍暂住梁全盛的房屋。梁全盛出具一份特别声明全文为:“关于我本人名下的房产一套,不论在何时,也不管我本人生死如何,该房产均归梁实所有……”同年12月,梁全盛又出具一份赠与说明,其主要内容为:我所有的住房一套,现决定赠送给我女儿梁实。由于该房屋系按揭贷款购买,待我付清全部按揭贷款和梁实成年后,我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女儿梁实……

  法院认为,许萍与梁全盛离婚后,双方达成协议,该房屋归梁全盛所有。虽然梁全盛出具的特别声明及赠与说明中均表示将自己上述房屋赠与给其女梁实,其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但按照《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也就是这套房屋过户之前,可以撤销。现梁全盛不再履行上述赠与说明中的内容,应视为他行使了撤销权。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梁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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