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先生夫妇为得更多按揭购房优惠,以女儿盛小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并卖掉原有住房提前偿还了贷款。不料女儿将房屋转手卖出。盛先生夫妇遂将女儿及购房人诉至法院。记者今日获悉,盛先生一审胜诉。
原告盛先生夫妇诉称,为取得更长的按揭贷款期限,2005年1月,他们借用女儿的名义买了一套房。
其后,全家搬入该房居住,并按时足额交付按揭款。2009年8月,盛先生夫妇将原有住房变卖,用卖房款提前偿还了全部贷款。不料,此房被女儿及秦女士抢先办理了过户。
盛小姐辩称,她是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父母并未出资,二人的实际居住行为,并不代表对房屋有所有权。她认为房屋原为自己所有。故不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在购买涉案房屋时,盛小姐的收入不能满足其日常开支,盛小姐没有能力支付购房款。其所述支付购房款一节,没有事实支撑及证据支持。
法院结合盛先生夫妇向他人借款、出售另一套住房提前还贷等事实,认定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盛先生夫妇。
盛小姐对涉诉房屋没有处分权,其与秦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经盛先生夫妇的追认,所以,盛小姐与秦女士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