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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碎"古董"碗盖 法院判定为民用物品 赔偿500元
 
发布时间:2010.08.2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李建到郑民家收购旧物,在观看一件瓷盖碗时不慎将碗盖摔碎。郑民称盖碗系清代制瓷名家杨梦卿仿作制品,珍贵程度较高,价格应在数千元。李建则认为郑民所述不实,只愿赔偿200元。郑民不同意,诉至杨浦法院,要求赔偿5000元。

  上海小伙李建对古董辨识颇有兴趣,便在殷行路设摊收购古旧物品。2010年4月,75岁的郑民老伯称有一祖传清代瓷盖碗欲出售,遂引李建上门观看。李建在察看瓷碗时不慎将碗盖摔碎,郑民要求赔偿,李建立即出具字条一份:“本人在上门看货时,不慎将一只瓷质盖碗的盖子失手落地,造成粉碎。据货主说是晚清之古物(我看是民国之物)。双方协商同意我在1星期内送赔相同的碗盖,以此为凭。”一周后,李建未能寻获与之一致的碗盖,遂提出愿意赔偿相同类型、近似图案的瓷盖碗,但郑民以非一模一样为由表示拒绝。

  杨浦法院受理该案后,特请对于古旧瓷器颇有研究的左振康法官审理此案。庭审中,郑民出示瓷碗及碗盖碎片实物,左法官当庭勘验,瓷碗器形为平腹敛足,碗、盖口为描金装饰,金彩脱落较多,碗身绘浅绛彩文人课子图案,背景为山石细草,器身白地处书有黑色行书字体文字“名士风流仿六如之法杨XX画於珠山”,碗底腹部钤朱文印章一枚,印纹漫淡不清,无法辨识,圈足露胎毛涩、见一旧崩口,碗沿见贝状磕碰旧伤多处,并豁口一处连裂纹一条。碗盖为半球形倒扣式高足碗,高足喇叭形,可兼做抓手,盖口与碗口为子母口相扣,碗盖残片上绘有浅绛彩童子闲坐图案,背景亦为山石细草,色彩与碗身绘画的颜色、风格较一致,白地处书有“八大山人”字样,该碗盖目前形态为已碎裂数段,喇叭形抓手部分呈断齿状碎裂且过半缺失。瓷盖碗整器直径10厘米、高15厘米。郑民称瓷画制作人为杨紫卿,应该为当时的二三流名家,且瓷盖碗上有“八大山人”字样。

  诉讼中,李建提出损坏之物为民国期间一般民用瓷器,碗胜多有裂痕,品相较差,也非名家出品,市场价格最多数百元,现愿用价值300元的品相完整之清末民初桃花美女彩绘盖碗赔偿给郑民。对此,郑表示拒绝,称盖碗为祖上相传之物,无可替代,坚决要求按其诉讼请求价格予以赔偿。法官征求双方是否对系争器物进行鉴定、评估之意见,双方均表示不愿再花费鉴定费用,要求并接受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建因失手而发生了郑民财产损害的结果,应予以赔偿。现双方对盖碗年代、制作人以及碗盖毁损造成瓷碗价格降低的数额发生争议,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讼争不休。按一般方式处理,应该进行古物年代、品相、等级鉴定,继而依此评估整套瓷碗的价格,并评估瓷碗残件(缺盖)残值,推算碗盖损坏的价格。现双方以古物年代为清代末年、民国时期作为争议点,时间相差并不悬殊,即使进行年代鉴定,对一般古物断代鉴定,取向值只能为一时间段,而非时间点,故相对误差依然存在。再者,关于等级问题,根据郑民自述出于名家杨紫卿,却无法提供权威性的作者的地位概述,以及作者的作品在当时的制瓷业的等级等情况。且热衷于后代仿前朝器物的社会氛围自古有之,瓷器制造业尤甚,故亦难以准确判定系争标的物仿制与否。目前署名杨紫卿的瓷画旧瓷所见较多,但是,从一般的傍名人效应考虑,当时伪托杨紫卿之名或其弟子落杨紫卿款识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即使是他的作品,也不见市场价格急剧走高的相关报道,故此同样是鉴定准确率的不确定因素。关于瓷盖碗上的“八大山人”字样的认定,“八大山人”朱耷系明末清初的著名画家,而本案系争物系清末才有产出的浅绛彩瓷,两者相差二百余年,故排除“八大山人”字样与朱耷有关。鉴此,法院不再委托鉴定,并进一步认定标的物为清末民初的一般民间日用瓷。

  根据碗盖的物损,修复费用应较为昂贵并高于其现有残值,且无法完全恢复未损坏之前的质地、外观,故判定损坏物属不能修复。李建提出以同类物替换而被郑民拒绝,李建即应以货币赔偿。旧工艺品在市场上的价格无统一标准,尤其一般民间日用旧瓷器存世量较多,随行就市现象普遍存在。根据盖碗的现状,察看除却新伤断裂痕迹之外的原有状况,该物损坏之前使用痕迹明显,碗沿见旧伤裂痕,釉面存有褐色针点状缩釉及使用擦痕、金彩脱落等缺陷,但原有的保存状态尚属完整,应属经长期使用的日用品。但即使为高档工艺藏品,亦因上述使用因素大大降低其金钱交换价值。法院根据该情况以及上述评判、分析,酌情认定盖碗在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包括无旧裂纹、豁口、脱彩、划痕)价格点在1,000元为宜。

  对郑民在诉讼中提出的祖传旧物不可替代的意见,可以认定损坏物品有其唯一性和难以替代性,相应的赔偿额度可给予适当增加。但郑民持有祖传旧物,当作为对先人念想之依托,现却拟将之出售,上述唯一性和难以替代性缺失,故此节不能再作为增价因素处理。根据上述综合情况进行整体考评,法院判令李建应赔偿郑民损失500元。宣判后,李建当庭交付法院钱款,郑民亦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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