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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向物业索67万遭反诉140万
 
发布时间:2010.08.2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认为前物业“侵吞”小区停车费,业委会起诉要求返还67.5万元,但物业公司却认为所收停车费已尽数用于物业管理,且垫付超过200万元,故提起反诉,要求业委会支付140万余元。在审理中,物业公司自认停车费收入为18万余元,对此,闵行区法院确认物业管理的花费25%后,于日前作出物业公司将停车费13.5万元返还闵行区虹莘路上一小区业委会的一审判决。

  2007年7月,位于闵行区虹莘路上的一小区业委会成立。2008年3月26日,该小区前物业公司表示,不参与物业管理投标活动,于同年4月15日结束物业管理服务。之后,物业公司将其管理小区期间的公共收益收支报告提交业委会,但业委会对此不予认可。由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事情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为此,业委会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称按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返还停车费90万元,扣除25%的车位管理养护费后,请求法院判令归还业委会67.5万元。

  物业公司认为,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12年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了大量维修、更新及增加、改造小区设施,包括道路维修、添置大门挡车器、大门更新和添置维修声光双控灯、铺设减速带、楼道粉刷、屋顶渗漏维修等工程,并长期承担全体业主应当承担的屋顶水箱清洗保养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绿化养护和公灯电费,在业委会成立后还垫付了业委会成员的工作津贴,故物业公司垫付了各项费用达到200多万元。因物业公司垫付了大量费用,不堪重负,遂于2007年7月小区业委会成立后,即要求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直到2008年4月将小区平稳移交给新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认为,其收取的停车费远不足以支付其垫付的各项支出费用,故其提起反诉,要求判令业委会从小区公共收益或维修基金中支付物业公司垫付的各项支出143万余元。

  在法庭审理中,物业公司认可收取过停车费18万余元。业委会对物业公司所称的停车费收入不予认可,庭审中曾要求对停车费收入数额进行司法审计,后因审计费原因,明确表示不再要求司法审计。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期间,在小区地面道路收取的临时停车费收益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其作为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处分,在业委会成立后则应当移交业委会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现业委会对其主张停车费收益的具体数额不申请审计,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停车费的准确金额,故根据证据规则,采纳物业公司的自认,确定停车费收益为18万余元。但该部分停车费尚需扣除物业公司在停车管理方面所付出的管理成本,酌定停车费的25%归物业公司作为其管理成本,剩余停车费的75%即13.5万元由物业公司返还给业委会。

  对于物业公司辩称其收取的停车费均已用于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新增等项目支出,并要求从小区公共收益或物业维修基金中予以支付的反诉请求。根据目前查明的小区的公共收益即指停车费收益,根据相关规定,该部分收益的用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委会工作经费或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由此可知,物业共用部分的收益如何使用以及其用途,相关法规作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在未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停车费冲抵其管理期间小区设施设备的更新维修费用,显然不符合有关规定。另外,物业公司要求从维修基金中支付其已垫付的设施设备的更新维修费用,因根据相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支取和使用有较严格的程序要求,物业公司如认为需用维修基金支付小区共用部分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的,可依相关规定予以申请,现物业公司未经相关申请、审核等程序径行起诉要求以物业维修基金直接支付其垫付的费用,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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