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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继母杀死生父 律师6理由抗辩谋杀指控
 
发布时间:2010.08.2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王立军在看守所里的知名度,完全能和那些因各种原因而锒铛入狱的明星们媲美。整个看守所的警察都不相信,但他们又知道,确实有个犯人是为了继母而把亲生父亲给杀了,而这个犯人就是王立军。

  在人们的固有观念中,再婚家庭里,子女往往和继父母的关系不好相处,但王立军显然不同。谈起自己为之辩护的这个当事人,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的潘志东律师仍为其冲动之下的杀人行为而惋惜。

  圆明园湖中现尸块

  2008年10月16日早上6点多,向师傅像往常一样早起巡视。在圆明园公园福海中岛南侧水面离岛大约50米处,他看见一个黑包,于是划船过去,把包捞到船上,到岸边打开一看,发现包里居然是人脚!向师傅吓得够呛,他不敢细看,赶快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

  向师傅并不是惟一发现尸块的,2008年11月21日10时许,董某在昌平区北七家镇鲁疃村北温榆河南岸边上看见一个黑白相间的旅行包,包的拉链是拉开的,包的旁边有一个深色塑料袋,里面装的东西是圆形的。他打开塑料袋,就看见有眉毛、眼睛,吓得慌忙报警。

  经过鉴定,死者为王某,死因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死后被锐器切割形成尸块。很快,死者36岁的儿子王立军就进入警方视线。在被羁押后,王立军很快供述了其杀父经过,并带警察找到了遗弃在其他地方的尸块。随后,王立军被逮捕。

  继母说这个儿子好

  王立军不到10岁的时候,父母就离异,他跟着父亲生活。很快父亲就再婚,他有了继母李某。李某对王立军很好,王立军也很珍惜和睦的家庭。很快,王立军有了个同父异母的弟弟,兄弟俩关系也很好。

  提起自己这个继子,李某直夸好。她说,王立军对父母非常孝顺,工作后工资卡放在家里,自己不乱花钱。结婚后,每周都回家看望父母,买菜做饭。说难听点,王立军的弟弟也工作并结婚了,但他弟弟对亲生母亲,还没这个同父异母的哥哥好。

  在单位里,王立军是个中层干部,他性格内向,不太爱说话,但工作表现良好。

  据李某介绍,丈夫王某脾气非常大,对她不好,不管她,她身体有病,但王某从2008年4月份开始,就不照顾她,不给她做饭。2008年国庆长假期间,王立军一家三口来了,住了几天后,儿媳和孙女先回家了,王立军留下照顾她,住了一两天走了,这期间,王立军说王某回老家了。一周后,王立军给她买了案板、菜刀、漏勺,之后就再没见到他。

  但是,李某没想到,正是在此期间,王立军杀了王某。

  一时“冲动”杀死父亲

  根据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王立军认为其父王某(殁年64岁)未能对继母尽到照顾义务,而对王某产生不满,遂起意杀死王某。2008年10月4日下午,王立军在王某家中,趁王某熟睡之机,持钝器猛击其头部,致王某颅脑损伤死亡。后王立军肢解王某的尸体,并将尸块分别抛弃。

  律师会见时,王立军对潘律师说,其实他和父亲并没有大的矛盾,并没想杀父亲。长期以来,继母身体不好需人照顾,但父亲对继母很不好,有一段时间继母生活不能自理,父亲也不管,还经常争吵。他认为父亲没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就想协调父母关系,但多次协调都没成功。案发前,他买了些安眠药,想在吃饭时放在酒里让父亲喝了,让父亲安静一会儿。这么做只是想让父亲睡的时间长点,自己好有时间想想该怎么处理这件事。父亲喝了含有安眠药的汤和酒后,就倒在客厅的床上睡熟了。王立军看到客厅里有一根擀面杖,大约有70厘米长,他竟然抄起擀面杖,猛击父亲的头部。看到父亲死了,他又把尸体肢解。

  在这个过程中,王立军的继母李某一直在隔壁屋中。据李某说,她一般耳朵听不清,视力也不好,腿脚不方便,很少出屋,案发那天没听到什么。

  庭上激辩是否“预谋”

  在接受委托,要为王立军作辩护后,潘志东律师多次去看守所会见王立军,并查阅了案卷材料。在会见中,王立军对犯罪事实、情节、过程的描述,和其在公安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因此在基本事实上没有争议。

  潘律师的辩护思路是争取从轻处罚。因为最高院对因家庭纠纷而引发的命案有专门批复,如果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一般不对被告人处以死刑。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王立军的杀父行为是否“预谋”展开激辩。控方提交证据,证明王立军以其母亲失眠为由,到卫生所购买20粒安眠药,是其预谋杀死父亲的行为。而潘律师则指出,王立军只在酒里放了4粒安眠药,其供述称只是想让父亲安静一会儿。所谓“买安眠药就是预谋杀人”只是一种推断。如果王立军买了把菜刀回来,但后来还是用擀面杖杀的人,你能说他买菜刀时就是预谋用菜刀杀人吗?

  王立军的继母和弟弟出具了证言。他的弟弟表示,父亲脾气很暴躁,生前对母亲不是很好,哥哥很孝顺母亲,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处哥哥。继母也要求从轻判处,而且不提民事索赔。

  6点理由要求从轻处罚

  潘律师在法庭辩论时,提出6点理由,希望法院能对王立军从轻判处。

  一是被害人对家庭没有尽到完全责任,没对其妻子尽到应尽的照顾义务,最终导致家庭矛盾升级,也导致了王立军采取过激的方法解决问题。因此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二是王立军并不是出于私心或其他不正当理由实施犯罪,而是出于义愤杀人,是看到父亲对家庭没尽到责任、且对长期患病的继母不尽照顾义务的情况下,才实施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像其他命案一样严重;三是王立军认罪态度好,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后始终配合,并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他是具有悔悟表现的;四是王立军之前的一贯表现非常好,是一个非常善良的人,无论对同事还是亲人,特别是对继母非常孝敬,这也说明他的人品是非常不错的。而且他在工作中表现也非常好,经常受到领导的好评。这都足以说明王立军是一时之错,并不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人;五是王立军此前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甚至包括行政处罚,这也说明他之前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此次是初犯,是一时糊涂才实施该犯罪行为的。

  此外,潘律师还提出,此案是家庭纠纷导致的悲剧,对于这个家庭所有成员都是一个非常沉重的打击。这个家庭的成员已失去了一位亲人,不希望再失去一位亲人。而且王立军也有自己的家庭,有妻子和孩子,这个家庭也需要他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为了维护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的稳定,在王立军已经悔悟的情况下,希望法庭能够给他一个机会,能够回报社会,能够照顾其家人,尽到其应尽的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潘志东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王立军无期徒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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