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布时间:2010.08.2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
一起汽车贷款纠纷在仲裁裁决后,车主章先生以某银行分行、某汽车贸易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章先生撤消仲裁裁决的申请。
章先生从汽车贸易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向分行贷款。
两年后分行以章先生不还贷款为由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章先生还款、汽车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委作出支持银行请求的裁决后,章先生以银行隐瞒了证据为由,向二中院提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章先生申请称,贷到第3年时自己想提前还款,于是找到当时为其办理买车、贷款手续的经办人,该人让自己直接把钱给他,同时把抵押在经销商处的汽车发票原件还给了自己。因经销商目前已下落不明,无法解释清楚提前还款一事。
银行称,章先生没把钱交到银行,未按合同约定提前偿还贷款,同时其所称的经办人根本不是银行工作人员,章先生手里亦没有其还款给银行的凭证。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章先生所述的银行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理由中并没有指出分行向仲裁庭隐瞒了什么证据材料、及对仲裁结果产生了何种影响,此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并未约定将车辆抵押给银行,故抵押物不在分行。章先生称其是按分行指令去偿还的贷款,分行不认可,对此事实仲裁庭亦进行了审理和认定。章先生对仲裁庭的认定有异议并以此为由要求撤销裁决,理由不属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对其撤销理由不予采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