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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3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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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发现自己的不雅照片出现在百度贴吧,张某认为这些照片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百度告上法庭,并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70万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张某(男)是北京市延庆县农民,有时喜欢女性装扮、穿着女性衣服。张某在百度公司网站中发现了以自己肖像为内容的照片,张某认为这些照片丑化了自己的形象,并附有讥讽、侮辱性言辞。张某向法院起诉称百度公司未经其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刊登、公布、传播以其肖像为内容的照片,构成侵权,张某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万元。
百度公司辩称,涉案信息系网民自行发布,我公司对网民在贴吧中发布的信息不具有预见性、控制力,百度公司不可能对“百度贴吧”中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嫌侵权进行主动审查,而只能有赖于权利人的有效投诉。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百度公司已尽事前提示义务与事后监督、管理义务,百度公司不可能、在技术上也无法做到对“百度贴吧”中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嫌侵权进行主动审查,而是有赖于权利人的有效投诉。本案中张某并未向百度公司进行过投诉。
百度公司称对发布行为并不知晓,本身不构成对涉案照片的使用、刊登、公布、传播,故百度并未使用张某的肖像,“百度贴吧”系开放式信息交流平台,其成立及存在均不具有任何营利目的。
百度公司认为张某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在得知其照片被传播后,不以投诉这种经济、便捷、有效的方式主张权利,而是以重复诉讼的方式向法院再行起诉,张某的行为实属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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