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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定要有继承权公证书
 
发布时间:2010.08.31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王娜(化名)的丈夫今年1月去世了,她和儿子想要继承丈夫在嘉兴的一处房产,却至今都没能办成。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说,没有“继承权公证书”就不能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嘉兴的一家公证处说,办“继承权公证书”,需要支付遗产价值的2%作为公证费,王娜估算了下丈夫那套有上百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怎么也得付上万元。

王娜想不通了,自己提交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明明已经能够充分证明自己和儿子是合法的继承人,为什么建委还一定要这张昂贵的“继承权公证书”?

在查阅了《继承法》《公证法》《物权法》后,她更认为,建委无权强制要求她办理公证。

王娜和儿子将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判令建委立即为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7月7日,此案在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报7月8日曾详细报道)

上周,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母子俩的诉讼请求。

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说,涉及此案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四部:

一是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

二是《建设部、司法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三是《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四是《浙江省公证条例》。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房屋继承权公证书。

因此,被告认为两原告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提交材料不齐全,从而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不过,昨天,王娜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准备上诉,已在准备上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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