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发电报通知客户前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并未对客户是否收到电报进行确认,导致未能按时签订合同,商品房售与了第三人。日前,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对该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开发商双倍返还原告交纳的定金。
张女士于2004年5月与日照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项目认购书,双方约定:张女士按开发商的通知时间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若未能按约定签订合同,则其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若开发商到期不与张女士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认购书签订后,张女士如约交纳了购房定金,并留下了联系地址和电话号码。2005年8月19日,开发商将张女士认购的商品房售与了第三人。张女士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在诉讼中提供了电报底稿,证实其已按照张女士提供的地址发送电报通知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张女士并未按通知时间签约,故张女士违约在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发送的电报由发报部门受理后,被告仍有义务核实电报是否已送达原告或因地址有误被退回。另外,被告亦可选择原告留有的电话联系原告,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原告签订合同,故应由被告承担未能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