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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首例网络介绍台湾女卖淫案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0.08.31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介绍卖淫行为发生在大陆,卖淫交易发生在台湾,没有嫖客和卖淫女的印证,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介绍卖淫聊天记录和银行汇款记录。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尹涛介绍卖淫案,近日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尹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网络时代的新犯罪方式,异地交易的风险规避,依然无处遁形。据悉,从2001年出现全国首例网络介绍卖淫案以来,尚未发生过借助网络介绍台湾女卖淫案。

  网上聊天,介绍卖淫挣钱

  这件隐秘的案件开始于4年前。2006年春天,21岁的尹涛从重庆老家来到父亲打工的厦门,在人才市场找工作时偶然认识了一个叫“阿泉”(在逃)的台湾人。当时,尹涛做梦也没想到,正是阿泉这个人,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

  认识一段时间之后,阿泉告诉尹涛,他在交友网站上做的生意很来钱。看着尹涛迷惘的样子,阿泉透了底牌:就是在网站上介绍卖淫。想想辛辛苦苦打工挣不了多少钱,尹涛动心了。

  此后,尹涛加入了阿泉的“团队”,阿泉提供台湾的交友网站网址,尹涛等人则在网站上找男子聊天,设法问对方要不要“找小姐”。如果对方愿意,他们就通过网络电话或MSN和客人约定见面时间、地点以及价钱。联系妥当以后,尹涛就把信息反馈给阿泉,阿泉再联系台湾的卖淫女子,让其到指定的地点。

  当然,尹涛网上的聊天对象都是身处台湾的男子,卖淫女也在台湾。这为后来案件的查处带来了难度。据查,当时每介绍一起卖淫“业务”的酬劳大约在2500元台币至3500元台币,尹涛按1%提成。

  台湾刑法规定,“意图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以营利者”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重者“以犯前项之罪为常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尹涛虽然并不清楚台湾的刑罚,但阿泉是清楚的。阿泉曾经告诉尹涛:“台湾方面的处罚比大陆重,我们这样做台湾方面抓不到我们。”但他也不止一次对尹涛等人说:一定要小心,被大陆公安民警抓着就麻烦了。尹涛在后来的供述中也承认:这是犯法的事情,当然要偷偷摸摸地干。

  阿泉究竟是什么人,姓甚名谁,尹涛不知道。他只知道,这个台湾来的阿泉每隔几天就换一个电话号码。不过,尹涛也实实在在挣到了钱,一年多的时间,他的存折上就有了20万元。

  2007年7月,尹涛“衣锦还乡”,与离家时判若两人。发财的满足让他踌躇满志,发财的风险也让他谨小慎微。因此,后来尹涛对跟着他“做业务”的手下也说:“这样做台湾抓不到我们。”

  回到重庆,牵头“开展业务”

  2008年2月,阿泉打电话给已回到重庆的尹涛,让他牵头“开展业务”。两人约定,尹涛拿每个月“业务”总量的两成。从此,尹涛开始组织自己的“团队”。

  尹涛先在重庆市江北区租了“办公地点”,每年3.6万元的房租是尹涛先垫付的,但后来阿泉支付了,阿泉还汇钱给尹涛,让其买了6台电脑。之后,尹涛找来5个以前给阿泉打工的“同事”,并转告阿泉的话说:“前3个月固定工资1500元,没有提成;3个月以后,只有提成,没有固定工资。”不久,尹涛又招了5个人,添置了几台二手电脑。

  阿泉还特别派了一个叫“阿财”(在逃)的人常驻重庆,每次都是这个人给尹涛结现金账。但是好景不长,当年5月阿财裹钱跑了,“业务”不得不终止。

  2008年11月,在阿泉的指使和支持下,尹涛又在重庆市高新区租了一套120平米的居室,招了阿成、阿迪、小曹、阿风、小玉、小建等几个人(均在逃)。阿成负责联系台湾卖淫点,小玉负责给客人打网络电话,阿迪、阿风、小曹等则负责在电脑上和客人聊天介绍卖淫。

  小玉和阿成是尹涛手下的“老员工”,固定工资3000元。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这两个人直接拿提成,每单“业务”25元到35元不等,阿泉直接把报酬打在他们工商银行的卡上。当月小玉共介绍成功210起“业务”。案发后,警方查获了小玉一本账本,上面详细记录了她介绍卖淫后的提成。

  网站留言板上,大做卖淫广告

  尹涛等人一般先在台湾一些色情网站留言板上打卖淫广告,内容一般是“有经济困难,需要找援助我的哥哥”之类,并留下MSN号码,内行的人一看就知道是什么广告。

  键盘手阿迪、阿风、小曹经常通过台湾网站搜索台湾的交友网站,进站以后以女孩子的名字登录,专点男人与之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询问他们是否愿意嫖娼。如果对方愿意,他们就让其留下电话号码,并告知价钱,然后将电话告诉小玉。小玉再通过网络电话与对方联系,确认见面时间、对方衣着等等。

  联系好后,小玉再通过网络电话告知阿泉,由阿泉安排台湾的卖淫女与嫖客见面。见面后如果双方满意,女方会把情况告诉阿泉,阿泉再打电话给小玉,并告诉她一个台湾银行的账号。小玉再打网络电话给嫖娼者,叫对方往账户上支付费用。交易完成,台湾卖淫点支付中介费。如果客人不满意,由客人支付“小姐”出租车费用后交易中止,无中介费。

  尹涛的“服务”可谓尽心尽力。交易完成后,小玉他们还会通过MSN或网络电话对客人进行回访,询问满意度。当然最重要的是,确认交易是否成功。

  无嫖客与卖淫女的证言,案件能否成立?

  2008年12月22日晚,当地民警对出租房屋进行常规入户检查,尹涛的手下由于害怕有人跳窗逃跑。这一情况引起警方的注意,民警检查发现了该出租屋内的电脑聊天记录,以及交易记录账本。

  记录显示,该出租屋内的人介绍卖淫活动300余次。此后,警方又从相关银行中提取了汇款记录。尹涛等人也对其“经营活动”供认不讳。然而警方发现,这起新类型犯罪案件有些棘手。

  此案系内地人通过互联网介绍台湾地区嫖客和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社会危害性发生在台湾,侵犯的也是台湾的社会秩序。介绍卖淫行为按照台湾刑法应当认定犯罪,罪名为图利使人为性交罪,在大陆也同样触犯刑律,应当予以打击。

  但在本案中,虽然犯罪事实客观存在,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有电子证据证实的广告、聊天记录以及记账本等证据,不过聊天记录中嫖客的名字都是网名,并无真实姓名。

  实践中,以往警方处理的介绍卖淫案件,至少要有两对嫖客与卖淫女的证言才能成立。而本案因为各种原因,大陆与台湾地区没有司法合作协议,不可能进一步搜集证言。能否突破以往此类案件的证据体系?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专家“会诊”,一致认为案件可以定罪起诉

  当地警方搜集各地类似案例无果,再三斟酌之后,将该案报请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批捕嫌疑人尹涛,同时也将这一证据难题摆在了该院检察官的面前。

  九龙坡区检察院请示重庆检察院第五分院,分院指示这是一个新型案件,办理时要谨慎行事,一定不要让定罪证据出现瑕疵。此后,该院对此案展开多次案情分析、论证,并于今年3月5日召开尹涛介绍卖淫案专家会诊会,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世伟、邓维、张新华等对此案进行了诠释。

  陈世伟认为,介绍卖淫是一个整体行为,既有介绍,也有卖淫。本案存在争议,是因为介绍行为除了6次供述之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但是介绍卖淫是行为犯,主要处罚介绍行为。介绍行为不需要结果的必然发生,性行为是否发生,只是印证介绍行为的发生。

  邓维认为,按照大陆法律,介绍卖淫罪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只要有介绍行为,就能够定罪处罚。

  张新华认为,介绍行为发生在重庆,卖淫行为在台湾,可以理解为发生了两个社会危害:尹涛在重庆介绍卖淫,危害了大陆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在台湾发生卖淫嫖娼,侵害了台湾地区的社会秩序……

  经过讨论,与会教授一致认为,该案可以定罪起诉。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及前期大量的准备工作之后,今年6月九龙坡区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

  庭审顺利,追诉追逃其他犯罪嫌疑人

  该案开庭前,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做了详细的出庭预案,准备在法庭上应对可能的变化。不久前该案开庭时,尹涛对其通过网络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庭审不到一个小时即告结束。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尹涛开展“业务”时,还聘请龚文强做公司“CEO”,负责管理工作。据龚文强交代,客人嫖娼前一般先支付1000元定金,交易完成后再支付剩下的钱。一般是“客人先发一个类似电话充值卡的号码,小玉等人得到该号码后通知台湾的卖淫点,台湾的卖淫点通过该号码在电话营业点兑换成现金,再根据事先说好的价格给尹涛按20%的比例提成”。

  但龚文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8月26日,九龙坡区检察院已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追诉函。至于阿泉,他早已经消失在茫茫人海中,当地警方正展开追逃。据警方及办案检察官分析,重庆尹涛的介绍卖淫窝点,只是阿泉在大陆的一个犯罪点。

  案例链接

  全国首例网络介绍卖淫案2001年12月7日,利用互联网介绍卖淫并免费获取卖淫女性服务的林庆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6岁的林庆是某研究院技术员,认识卖淫女石某、郭某后,于2000年12月至2001年5月间,多次在家中上网,在境内外的黄色网站上为两名卖淫女发布卖淫信息,招揽嫖客,介绍卖淫。林庆从中获取好外费4000余元及二名卖淫女的免费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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