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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立法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出警范围
 
发布时间:2010.09.02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1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保护妇女权益的责任主体,并提出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出警范围。

  在保护妇女人身及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办法》对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妇女组织的职责加以明确,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及时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处理;民政部门应当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为请求临时救助的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临时性救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好调解工作。

  据自治区妇联介绍,全国一些地方已将家庭暴力案件列入出警范围,但由于家庭暴力大多涉及家务事以及当事人隐私等,公安机关的介入有一定困难。为了维护妇女权益,广西此次修订《办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公安部门的责任。

  199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正式颁布,但随着广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妇女权益工作领域不断拓展,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需要。实施16年来,《办法》首次进行修订,增强了保障妇女权益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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