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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02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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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原《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废止。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新《条例》重点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新《条例》规定,从业人员享有安全待遇保障权、安全风险知情权、获得劳动防护权、获得安全教育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权、安全建议权、违章拒绝权、紧急避险权、经济保障权等10项安全保障权利,并负有遵章守纪、接受教育、使用防护、报告隐患等义务。此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经检测、评价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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