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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一民营企业一个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份惹争议
 
发布时间:2010.09.02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上海世博会德国馆几乎是世博旅游者必去的场馆。然而其建筑体玻璃幕墙提供商广东大明铝型材有限公司却陷入离奇的“股权转让纠纷”,仅拥有公司25%股权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欧伟刚涉嫌以超低价5050万元违规转让全部股权,导致这家年产值5亿的企业面临解散、千余员工频临失业的局面。

  一纸《声明》凸显民企股东的无奈

  自己不想转让股份,也未在转让协议上签字,而自己辛辛苦苦奋斗了半辈子挣得的股份,却在自己年事以高离开企业后被“强行”转让。近日记者接到广东大明铝型材有限公司当事股东刘西溪、梁炳棠、李少娟发出“关于防范广东大明铝合金型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风险的郑重声明”,该“声明”全文如下: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东大明铝合金型材有限公司股东刘西溪、梁炳棠、李少娟、欧汝康、欧伟刚等人必须将其持有的广东大明铝合金型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欧秉霖。刘西溪、梁炳棠、李少娟等股东对上述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和法律不相符,若该判决得以执行,将会给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的损失。刘西溪、梁炳棠、李少娟等股东将通过申请抗诉、申诉等司法救济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刘西溪、梁炳棠、李少娟等股东以及广东大明铝合金型材有限公司向全社会郑重声明如下:

  在对上述案件进行申请抗诉或申诉的过程中,广东大明铝合金型材有限公司现注册股东刘西溪、梁炳棠、李少娟、欧汝康、欧伟刚等人可能会被法院强制变更为欧秉霖。那么,在上述案件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获得公正结果之前,任何第三方与欧秉霖就广东大明铝合金型材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交易,都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同时,在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任何与欧秉霖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第三方,都将被视为恶意第三人!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西溪、梁炳棠、李少娟(附有三人手书签名)广东大明铝型材有限公司

  一纸《声明》凸显民企股东的无奈,刘西溪、梁炳棠、李少娟这三位离开企业的老股东,总股份占有大明公司65%的股份,但他们却无力阻止只占公司25%的股份的现任总经理欧伟刚一意孤行的股权转让行为,股东维权缘何如此艰难?

  一个股东如何能“越权”转让股份?

  刘西溪、梁炳棠、李少娟、欧汝康、欧伟刚是大明公司五位股东,大明铝型材有限公司前身原本是20年前成立的顺德陈村镇乡镇企业,1999年乡镇企业改制,五位股东共同出资购买了大明公司全部股份,企业一直经营得不错。期间刘西溪、梁炳棠、李少娟等股东因为年事已高等具体原因,相继离开企业休养,不参与企业具体经营,而企业的具体经营由当时年纪最小的股东欧伟刚具体负责。其他股东只在企业重大事项决议及固定的股东会议时出现。

  2009年6月4日的股东大会上,总经理欧伟刚向其他几位股东回报,说有人愿意出资收购大明公司股份,此时正在金融危机当中,企业经营也不太顺利,几位股东认为,既然有人要买公司,也不妨先谈一谈。为此全体股东作出《董事会决议》,就大明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之事宜委托股东之一的欧伟刚(其占25%股份)与买家洽谈,并草拟了部分股权转让洽谈的最低条件,其中包括“股本转让价格在转让合同签订后由受让方马上支付”等条件。

  让而就是这样一份委托洽谈的“董事会决议”,到了现任总经理手中就变成了“卖厂”的“尚方宝剑”。2009年6月22日,欧伟刚未告知其他股东并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即与区秉霖签署了《股权转让(预备)协议》(下称《预备协议》),以5050万元低价转让全部股份,并以大明公司名义开具了收取从佛山市南海大月贸易有限公司汇入大明公司的款项500万元作为区秉霖保证金的收据。该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后十五天内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且未确定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增加了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股东知悉后,觉得现任总经理欧伟刚做法令人不可思议,董事会只授权股权转让洽谈,没有授权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且他们订立的《预备协议》不能满足股东的最低要求;另外在这段时间,离开企业休养的几位股东对企业的资产状况进行了粗略评估,发现企业净资产状况良好,特别是土地升值幅度很大,无论怎么计算公司净资产也不应该低于1.3亿元,为此股东不同意追认《预备协议》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并认为该500万元来源不明,要求欧伟刚将该500万元退回原汇入银行账户,但欧伟刚拒不执行。

  因股东不同意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区秉霖以大明公司及五股东为被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因该案涉案金额达一亿多元,依法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顺德法院仍受理了该案。顺德法院认定《预备协议》成立并生效,并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大明五股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大明公司的股权过户给区秉霖,并协助区秉霖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大明公司的相关财务账目、证照移交给区秉霖。梁炳棠、李少娟、刘西溪不服,上诉佛山市中院,佛山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保卫股权”缘何如此艰难?

  大明公司股东梁炳棠、李少娟、刘西溪认为,顺德法院作出(2009)顺法民二初字第03481号《民事判决书》,显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大明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梁炳棠、李少娟、刘西溪遂于2010年2月22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预备协议》未经股东追认,应为未生效合同;原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显失公平。

  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同时接到理事刘西溪的《维权申请书》,反映顺德区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对该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作出显失公平的判决,严重侵害了包括刘西溪在内的共拥有公司65%股权的3个股东的合法权益,要求商会帮助其维权。

  该商业联合会立即委托属下的“维护会员和企业合法权益办公室”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并召开了由广东十个知名律师所组成的“维权办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邀请资深法律人士对案件进行集体会审。与会法律界人士一致认为,刘西溪等在股权转让上确实存在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表示高度关注该案,要为其伸张正义。

  对佛山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刘西溪、梁炳棠、李少娟表示不服,他们认为:

  《股权转让(预备)协议》为未成立或未生效合同,对刘西溪、梁炳棠、李少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刘西溪、梁炳棠、李少娟无需履行《股权转让(预备)协议》。鉴于大明公司股东未同意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及放弃优先购买权、欧伟刚和大明公司的签约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股权转让(预备)协议》项下股权转让行为应归于无效。 该董事会决议同意欧伟刚作为大明公司的代表进行公司转让洽谈。欧伟刚应当代表大明公司对外洽谈,但其在2009年6月22日代表大明公司的全体股东对外签订《股权转让(预备)协议》,明显已经构成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欧伟刚签署《股权转让(预备)协议》的行为,只是表示其个人接受该要约,由于欧伟刚仅持有占大明公司25%的股权,《股权转让(预备)协议》不会因此产生合同成立的后果。 二审判决有失公允。

  刘西溪、梁炳棠、李少娟已经明确表示,对上述案件将进行申请抗诉、申诉等司法救济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案进展和结局如何,了解该案案情真相的公众仍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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