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部门:
诉讼法律中心
刑事辩护中心
法律顾问中心
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
 
企业邮箱 | 律师管理系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512-57331148
首页 招聘信息
 
  惠诚动态
  最新法律
  法律新闻
  最新案例
  开庭信息
 
诚信为本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最新法律
分享到:
广州规定没钱看病者可获救助 每人每年最高3万
 
发布时间:2010.09.0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外来工、外地户籍大学生与本地户籍人员一样,可以享受广州慈善医疗救助!昨天下午,广州市民政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指出,本市户籍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外地户籍大中专学生都可以申请广州慈善医疗救助。

  医保之外可再申请慈善救助

  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是对现行救助体系的一大补充。《办法》中所称慈善医疗救助是本市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的补充。《办法》中的慈善应急救助是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灾害而致医疗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救助,是对政府应急救济及其他专项应急救助的补充。

  救助金直接汇入医疗机构或救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市慈善会应在收到区(县级市)慈善会报送的申请人资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救助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救助款;不同意救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慈善医疗救助金由市或区(县级市)慈善会直接汇入救助对象正在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或汇入救助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

  每人每年受助不超3万

  《办法》规定,慈善医疗救助标准原则上为每一救助对象在一个慈善医疗救助年度内不超过30000元。慈善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点与救助对象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保持一致,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按自然年度计算。

  慈善应急救助标准按申请人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每人累计发放不超过灾害发生地3个月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按紧急救治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医疗救助金。本办法所列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标准是市、区(县级市)慈善会对救助对象的累计救助金额。救助标准视救助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救助金使用情况要公示

  《办法》规定,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金来源包括:社会捐款;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可以用于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的其他资金。市、区(县级市)慈善会应当建立慈善医疗和慈善应急救助金专户进行管理,滚存使用。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金必须全部用于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其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专业部门: 诉讼法律中心 | 刑事辩护中心 | 法律顾问中心 | 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 Copyright © 2005-2010 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昆山市桃花江路7号 地图: 点击查看 免费咨询电话: 0512-57331148 传真:0512-57331148 E-mail: wxy@hc-ls.com
   邮编:215300 提供技术支持:weila 网站地图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