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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得投资商业住宅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管理新规
 
发布时间:2010.09.0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保险资金不能投资商业住宅,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不能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近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作出全面规范。

  按照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不动产包括: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四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俱全的在建项目;四证加上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取得产权证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强调,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此外,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记者注意到,虽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但是可以投资房地产企业某个项目公司的股权。

  另外,股权暂行办法中还明确,保险资金只能投资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能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两个暂行办法还对投资比例、退出机制、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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