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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防控县委书记岗位风险:纪委可直报书记腐败
 
发布时间:2010.09.0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近日,湖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印发了《湖北省县委书记岗位风险预警防控办法(试行)》。这是该省加强县委书记干部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县委书记健康成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而制订的防控县委书记岗位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办法》要求建立县纪委与市州纪委关于县委书记岗位风险预警防控的联系沟通机制,今后县纪委可以将掌握的县委书记腐败迹象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县委书记岗位具有地位特殊作用大、职级不高权力大、总揽全局责任大、贴近基层影响大、身负众望压力大等“五大”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县委书记岗位主要有“五大”风险:一是执行政策失真的风险;二是选人用人失准的风险;三是重大决策失误的风险;四是从政道德失范的风险;五是递延权力失控的风险。湖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针对这“五大”风险,出台了《办法》。

  《办法》共5章18条,分别对县委书记岗位风险的总则、防控内容、防控措施、信息收集及处置、附则等作出了规定。针对县委书记岗位风险,《办法》明确了防控内容。如在选人用人方面,重点防止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甚至受贿卖官。在重大决策方面,重点防止不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超越权限决策,以及随意决策、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在权力延伸方面,重点防止借助县委书记的权力、地位、威信等影响,为亲属、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关于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关键环节的监督,《办法》也作出部署。在动议阶段,县委书记只提出调整干部的方向原则、标准条件和基本要求,一般不得指定具体人选和选任范围。在推荐提名阶段,不随意设置附加推荐条件,不随意改变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不暗示或授意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图推荐干部人选。在酝酿阶段,县委书记应当与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在讨论决定阶段,县委书记不首先发表对拟任人选的倾向性或主导性意见。全面推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建立和推行县委书记不直接分管人事,不插手工程招投标和土地划拨、拍卖、资产转让置换等制度。

  《办法》此外还提出,要加强对县委书记的激励保护,妥善处理好与县委书记相关的来信来访,注意保护县委书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力度,努力为县委书记营造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社会环境;树立正确的政绩导向和用人导向,关心县委书记的身心健康,减轻县委书记的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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