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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责任 法院判决变更子女抚养
 
发布时间:2010.09.0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男女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婚生子随男方生活。然而两年多来,男方却不尽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对儿子不管不问,儿子也不曾与父亲谋上一面。女方一纸诉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近日,旌德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子随母亲生活、由母亲抚养。

  原告方琴(化名)和被告詹小辉(化名)于2002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第二年农历八月生育一男孩詹方(化名)。2007年11月2日,原告方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经旌德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詹方随被告詹小辉生活,原告方琴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15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至詹方18周岁时止)。然而从2008年3月起,被告詹小辉便将儿子交由其父母抚养,自己外出上海务工,两年多来一直未探望及直接抚养儿子。2009年7月间,原告方琴在探望儿子时,发现儿子生殖器疼痛,便将儿子带往上海接受手术治疗。此后,詹方便随原告方琴在江苏昆山生活至今,并在昆山市某双语幼儿园接受教育。因原告方琴现在昆山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工作,经济条件较好,在该市购置了住房,2010年3月9日,原告方琴具状法院,要求儿子随自己生活,不要求被告詹小辉承担抚养费。

  在综合双方工作、经济等情况后,为有利于子女健康生活成长,旌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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