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林芳(化名)看上福州仓山区上三路某小区的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她跟房东王丽(化名)约定以62万元的价格成交。当天,林芳先付了2万元定金,王丽写下收条,并在收条上约定违约金为4万元。因为各种原因,房子一直没有买卖成功,今年1月,林芳将王丽告上法庭,要求王丽依旧以原价将房屋卖给自己,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日前,仓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时,王丽表示,林芳几次推脱说没法一次性付清房款,这让王丽非常着急。王丽请求法院驳回林芳的买卖房屋要求,并不予退还已交付的2万元定金。
仓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王丽要在判决生效的10日内归还林芳2万元定金。案件受理费以及财产保全费均由林芳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