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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撞人保险公司"赖账" 法院:优先赔偿
 
发布时间:2010.09.0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张波(化名)在弄内倒车,不慎将11岁的吴欣(化名)及杨某等4人撞倒在地,公安交警认定驾驶员张波负全责。事发后仅吴欣提出起诉,而保险公司只愿承担交强险核定金额的四分之一。那么,吴欣究竟该获多少交强险理赔呢?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吴欣人民币5.8万元;张波赔偿吴欣人民币10.02万余元。
    
    2007年6月7日,张波在弄堂里倒车时,不慎将吴欣撞伤,同时造成杨某等3人也倒地受伤。事发后,吴欣被送往医院诊治,诊断为车祸外伤,多处骨折。吴欣共支付医疗费3.1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由张波垫付。
    
    2010年4月,吴欣起诉到法院称,被张波撞伤后,双方曾就支付赔偿费用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张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8.4万余元。
    
    法庭上,张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法律的范围内赔偿吴欣的损失。但认定应扣除与伤情无关的费用,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被列为案件第三人的保险公司送来了书面意见,认为吴欣在其他医院的医疗费不予认定,所提的赔偿项目的金额过高,还称张波在该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赔偿限额仅为6万元,声称本事故还有另外3名伤者,表示只能在四分之一的交强险限额内向吴欣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吴欣直接赔偿。超出保险理赔限额的,应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吴欣的合理损失应在保险公司交强险内优先赔偿,超出保险理赔部分由张波承担。保险公司认为本起交通事故还有3名伤者,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保留相应的份额。但法院认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以后是否行使诉权并不确定,为他们保留交强险赔偿份额不利于参加诉讼的吴欣权利得到及时的救济,也不能使得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保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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