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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扫黑大队长涉黑一审获刑20年
 
发布时间:2010.09.1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两年前,李日华还是郴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重案大队副大队长,他还曾任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俗称扫黑大队)大队长。两年后的2010年9月8日,他被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法院判决书称,以他为首的数十人犯罪团伙,被控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宗罪名。

拉拢涉黑团伙谋求经济利益

  据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介绍,被告人李日华2003年1月至2008年8月任郴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2008年8月至案发任郴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重案侦查大队副大队长。2009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5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4年底,被告人李杨林拉拢李勇军、李鹏冰、李永军、李技勇与李湘五人及其团伙成员纠集在一起,李杨林成为该团伙的组织、领导者。2005年初,马桂文(另案处理)与黄永忠因马家一矿的经营问题发生纠纷,李杨林说要请人教训马桂文。尔后,马桂文找到时任郴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李日华出面为其调解。通过此事,原本就互相认识的李日华、李杨林的关系更加紧密。李日华随后利用职务便利,拉拢、网罗李杨林为其谋取经济利益。李杨林亦利用李日华的特殊身份在郴州城区及永兴大肆进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数罪并罚,获刑20年

  2005年至2007年间,李日华又拉拢和网罗马冠军加入组织。在这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日华、李杨林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李鹏冰、李技勇、李永军、李勇军、马冠军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陈永威、陈翔、陈义雄、陈雪文、李智龙、李雄辉、陈世聪、陈叶望等多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郴州北湖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日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多次走漏风声充当“保护伞”

  从2006年底开始,郴州开展为期三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相继摧毁了6个黑恶犯罪团伙。其中以李日华为首的“5·19”打黑大案最典型。

  2008年11月18日,郴州市首次出台《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打黑除恶开始向纵深推进。该《规定》还对参与、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干扰、阻挠办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政干部和执法执纪人员,一律从严打击。

  2008年,正当郴州打黑向纵深推进时,专案民警发现几次突击抓捕行动都有人走漏风声。在查处永兴“11·24”涉恶案件时,专案民警意外发现永兴籍的刑侦支队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俗称扫黑大队)原大队长李日华有重大嫌疑。案情很快查明:2004年以来,涉黑团伙成员李杨林等人拉拢李日华,双方互相勾结。李杨林等人利用李日华扫黑大队长的特殊身份,在郴州城区及永兴县大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

  据了解,郴州警方在打黑除恶过程中还下了重拳。郴州《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还确定北湖、永兴、临武、桂阳、嘉禾五个县区为重点地区,确定了市中心城区、各县城城关镇和治安形势复杂的矿区、边区、库区和开发区为重点区域,以中央、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和其他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予以集中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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