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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白银运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抗诉一案件
 
发布时间:2010.09.1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甘肃省白银市检察院近日首次运用“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抗诉一起无罪判决案件,被告人张国被二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现年56岁的张国曾是甘肃省会宁县某粮管所所长,2004年3月,即将离任的张国自制了2002年、2003年两张金额共为12.11万余元的职工加班工资花名册,与出纳人员伪造职工签名后,从出纳处将12.11万余元现金据为己有,同年9月6日张国调离该所。

  在2007年粮食系统改制审计时,张国的贪污问题浮出水面。2008年4月25日,会宁县检察院根据粮管所职工举报,对张国涉嫌贪污立案侦查,7月2日以张国涉嫌贪污罪向会宁县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8月19日,会宁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国不服,提出上诉。白银市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针对白银市中级法院提出的补充证据要求,进行了补充侦查,并委托甘肃省检察院对涉案账目进行了司法鉴定,完善补强了证据。但在会宁县法院重审开庭前,张国提出其有罪供述是违法取得的,2010年4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国无罪。

  对于张国无罪的判决结果,会宁县检察院认为会宁县法院的判决有错误,于2010年4月22日依法提请抗诉。白银市检察院经审查案卷材料、法院两次判决书,并对主要证人证言进行核实后认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合法有效,抗诉理由充足,依法支持抗诉。

  7月30日,白银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针对被告人张国在会宁县法院重审开庭前提出其有罪供述是违法取得的情况,紧扣“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白银市检察院公诉人员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审判前的全部供述材料,申请法庭传唤相关证人及讯问人员出庭作证,证实了张国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法庭对被告人庭审前的供述予以采信。最终,白银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贪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国庭前有罪供述经法庭调查是合法取得的,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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