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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1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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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女士称其委托快递公司托运的价值2万余元的欧米茄牌手表途中丢失,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但快递公司称其在托运单上并未载明有名表,故拒绝赔偿。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
原告吕女士诉称:2010年6月19日,其委托某快递公司将一块价值2万余元的名表和16件名贵化妆品由北京运到黑龙江,双方约定货物价值3万元,被告按照3万元货物价值收取了保险费用和运费合计170元。然而货至收件人时,包装的原塑封胶带已被划开,包装盒严重变形、破损、开裂。经当场检验丢失名表一块、化妆品四件,仅存价值约4000元的化妆品。故吕女士起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25800元。
被告快递公司辩称:确实给吕女士运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因涉诉运单上未载明有名表,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托运的有名表一块,只认可丢失了价值300元的化妆品,且吕女士委托投保的价值与实际货物价值不相符,所以只同意赔偿原告实际损失3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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