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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沈阳维权案一审胜诉 起诉二十万判赔一万三
 
发布时间:2010.09.1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日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沈阳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小沈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3000元。这是今年初小沈阳就盗版光碟侵犯他表演者权,在全国范围内打起的维权战役的第一站,在全国范围内他将有十几个官司将陆续作出判决。

  今年4月21日,小沈阳状告三家单位侵犯其表演者权案在市法院开庭审理。4月21日,小沈阳状告三家单位侵犯其表演者权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小沈阳认为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销、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名为《转王小沈阳PK孙小宝》的光盘,属于未经其授权,擅自出版、发行和经销。小沈阳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发表致歉声明,并支付赔偿金及维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小沈阳作为涉案作品的表演者,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内,依法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和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出版、发行涉案的节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辽宁音像、莎梦公司在未经小沈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享有表演者权的作品制作光盘出版、发行,侵犯了小沈阳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家乐福公司已提供了商品的合法来源,主观不存在过错,现已停止销售行为,小沈阳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小沈阳主张被告赔偿20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虽然小沈阳提供了与他人签订的作品使用许可合同作为赔偿依据,但尚无证据证明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因此仅以使用许可合同不足以证明其损失。鉴于小沈阳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对于小沈阳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因三被告的行为并未侵害小沈阳的人身权利,因此小沈阳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一审宣判后小沈阳曾表示要上诉,但至今未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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