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未按约给439户购房者交付房屋,日前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付违约金5435万多元。
据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保定市工商局于2001年10月8日与被告春雨公司签订售房协议,帮助该局439户职工购买本市朝阳小区商品住宅楼7.3万平方米。双方约定交工时间为2002年8月30日,包括室内外水、电、液化气、管线、绿化、路面硬化全部竣工。如不按时交工,春雨公司每日按购房总造价万分之三向保定市工商局交纳违约金。
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前后,保定市工商局陆续将439户职工的3450万元购房款支付给春雨公司。协议签订后,因拆迁户未能按计划搬出,春雨公司无法全面进场施工,春雨公司未按约定在2002年8月30日交付房屋。后来春雨公司又做出多次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工,但都未能实现。由于房屋未按时交付,经双方同意,有6位购房者先后退回购房款,共计61万元。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1年10月8日签订的售房协议及10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依约定按期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当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迟延履行交付义务,虽经数次延期,至今仍未履行,且其建设工程没有合法开工手续,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据此请求解除双方售房协议及补充协议,应予支持。
根据当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函件、承诺书等书面意见,也说明当时被告认可其违约事实并同意承担违约责任。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春雨公司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日前作出二审判决,内容包括保定市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违约金54352296元,并自2008年12月17日始至本判决之日止,保定市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付购房款利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