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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两同伴赔偿19.6万
 
发布时间:2010.09.1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17岁少年与两朋友去汉江游泳,不幸溺亡,事后同伴未及时报警,死者父母认为两人有重大过错,将其告上法庭(本报去年10月11日A06版曾报道)。前日,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同伴确有过错,共赔偿死者父母19.6万余元。

    法院查明,去年7月12日下午,17岁的高一学生程志(化名)和朋友黎某、王某相约到其租住地附近的汉江边玩,随后,黎某和不会游泳的程志下水游泳,王某在岸边照看衣物,结果程志溺亡。期间,黎某和王某未报警未施救,并对程志父母隐瞒了其去向。

    直至次日,程志的父母焦急地找到儿子租住地,才知儿子出事,随即报警,黎、王二人被带走。经派出所协调,程家先期获得2万元赔偿。

    程家父母随后以黎、王对儿子溺亡存在重大过失将二人诉至法院索赔38.6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0万。

    法院审理认定,黎某明知程志不会游泳而未予制止,事后亦未采取有效救援措施,并对程志家长隐瞒真相,而王某作为成年人,对程、黎下江游泳未予制止,事发后未报警未施救,隐瞒事实真相,两人均对程志溺亡负有责任。

    最终,程志的父母除去先期获得的2万元赔偿外,另从黎某、王某处获得17.6万余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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